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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年 度 机 构 件 号 盒 号 页 数 保管期限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07]69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抄送: 各校区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

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严肃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教职工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校正式编制教职员工(含集体编制人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除专任教师外,其他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 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应严格遵守《教师法》 、《教师守则》,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按学校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第六条 探亲假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配偶分居两地的教职工,可以享受到配偶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路途另计)。

2.与父母分住两地,可以享受到父母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但职工能够与父亲或母亲中一方团聚的,就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未婚教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路途另计)。已婚教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路途另计)。

3.职工配偶公派出国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3个月。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一年以后。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原则上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

4.新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5.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探亲假的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七条 病假

教职工病假一律凭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假建议到所在单位履行请假手续,非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必须经校医院审核签字。办理病假条审核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急诊持就近公立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病历、有关病检凭证,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事假

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公休日处理私事,确有急事必须请假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九条 婚假

法定婚假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婚假为15天,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休婚假的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有一方不够晚婚年龄者,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第十条 产假、护理假

1.女教职工符合晚育规定按计划生育一胎者,产假为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生育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胞胎每多1婴增加15天。不符合晚婚晚育规定者,产假为90天。

2.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 怀孕3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3.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产前、产后连续计算。教职工产假如遇寒暑假可顺延。

4.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男教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否则7天)。

5.计划生育(流产)假,由本人书面报告,并附医院证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核定。

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给哺育时间2小时(含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