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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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告知公司,并请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75.对提请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股东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有其他股东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应予准许。

77.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调解的,若经查实该调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确认。

78.人民法院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应当将诉讼请求的利益归公司,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因诉讼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公司负担;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与诉讼相关费用均由提起诉讼的股

东负担;部分支持的,按比例确定上述费用的负担。

八、关于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民事责任

79.公司董事、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1)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2)为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3)担任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其他企业的合伙人;

(4)侵占他人提供给公司的商业机会;

(5)利用公司为自己创造商业机会的;

(6)利用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为自己或者自己兼任董事、经理的企业谋取利益;

(7)其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

80.对公司董事、经理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所获收益是指董事、经理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收益。

81.竞业禁止不适用于公司股东、监事。

九、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82.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未成立清算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

83.公司清算期间,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第三人与清算中的公司发生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除外。

84.公司主动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公司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并判令清算主体以清理所得偿还公司债务。

85.公司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决定未生效期间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8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将公司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公司清算主体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所得清偿债务。

87.公司清算主体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清算责任,或者在公司解散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应根据其过错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