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要点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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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要点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内在联系

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根本因素和纽带主要要来自于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第二,国家的对内智能及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及政策,虽然分数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彼此密切相关。 第三,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然各有特点,然而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2.国际法近代形成、标志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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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1648年) 国际法学家的推动:格老秀斯(17、18世纪) 国家主权观念的兴起与盛行(18世纪) 资产阶级革命 (18世纪末) 强权政治的烙印 (19世纪)

3.中国就国际法与国内规定及其实践法关系

? 第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 第二、在我国缔结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并不一致是,国际条约在国内使

用中处于优先地位。 ? 第三、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只有在缺乏法律和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才可

在国内适用,所以,国际管理在使用上只起到补充的作用。

(在我国其他部门法中,还有若干关于“直接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此外为了与性我国加入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条约以便将国际法“转换成”国内法。)

4.国际法法律渊源

条约 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其他辅助渊源 公允及善良原则

司法判例和权威法学家学说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决议 准条约过着软法

5.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基本含义

“禁止武力”是指一项具有强制法性质的规范,其含义不仅在原则上重申禁止正规的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装相威胁的其他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

6.不干涉内政原则如何理解

国家在互相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7.国际法主体及其不同地位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 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能力 国际组织再去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经被许多国际条约所确认 已经被国际法学界所普遍认可 主体资格受限制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受组织章程的限制。)

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是国际法的过渡性主体

8.如何理解国家的管辖权

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中立国的义务

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者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定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致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在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 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 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封锁和经济制裁

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至于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有发生的时间以 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1、领土管辖,也称属地优越性,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 外)、 物和所有发生的时间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2、国籍管辖,也称属人优越权,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4、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 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

9.国家对新政府的承认有哪些主张

对国家的承认四种场合

独立 主要指殖民地和附属国摆脱殖民统治获得独立而成立新国家 合并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合并组成一个新主权国家

分离 即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国家或与其他国家合并组成新国家,而原来的母 国仍然存在。

分立 即一个国家分成两个或两上以上的新国家,而原来的母国不复存在。

对国家承认的条件

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 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

对政府的承认 承认的前提,新政府“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 承认与干涉内政的关系:

主张:

托巴主义(以宪法程序成立作为承认政府的条件)——威尔逊主义(拒绝承认以破坏宪法的方式而执政的政权)——埃斯特拉达主义(给予承认是意味着对外国内证的判断后作出的决

定,因此本身就构成对他国内政的干涉,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和外国政府的关系)

10.国家对条约如何继承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联的特定国际法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继承的分类:

1、条约方面的继承

原则:人身条约不予继承 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

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性条约均应继承

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原则上也可以继承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国家财产 一个标准-所转移财产与所涉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个标准-随领土转移原则 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债务 国家债务包括整个国家所负债务,成为国债;以国家名义承担而事实上用 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称为地方化债务 应与继承 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名义承担并由地方当局使用与该地区的债务不予继承 恶债不予继承

11.理解分析国际不法行为及国际损害责任的构成及区别

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构成国家行为(act of state) 1. 依据国际法可单独归责于国家的行为——行为国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的行为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2. 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另一国或者共同承担责任 一国对他国的援助行为

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从事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