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要点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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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5 通过的区域。 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即: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 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6两者对海峡的适用: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 (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 (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7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 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8、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这些船舶的义务。 在过境通行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和飞机的要求没有这么严格

17.紧追权与登临权的内容

登临权: 登临权是指沿海国的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行使登临权必须满足的条件:只能对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行使只能是在公海上进行要有合理的根据 行使登临权的是军舰(这些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也适用于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 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犯罪,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域开始紧追。 行使紧追须满足的条件: (1)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2)只能对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行使; (3)被紧追的船舶须违反了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4)紧追只能从该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大陆周围设施的安全地带)开始; (5)追逐不能中断; (6)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第三国或其本国领海时,追逐应立即停止。

18.《国际民用法公约》与《芝加哥公约》的内容与法律地位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通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因其在美国城市芝加哥签订,故又称其为《芝加哥公约》。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芝加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本国的领空享有主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议,即《国际航空过境协议》和《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这两项协议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当给予其它缔约国五项权利: (1) 不降停而飞跃一国领土的权利; (2) 非运输义务性(比如加油、修理)降停的权利; (3) 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4) 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5) 装卸前往或者来自任何其它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19.“或引渡”“或庇护”制度的内容

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一例外的将这个案件提交给有关当局,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对作出决定。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与引渡或起诉。

20.《外空条约》的地位及内容

21.1971

年的《赔偿责任公约》的内容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规定

1980年颁布施行的国籍法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参考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国籍立法和有关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包含五项基本原则。 (1)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这项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我国各族人民都具有中国国籍,体现各民族的平等;二是不论什么民族都具有统一的中国国籍,体现各民族的统一。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在该法的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都体现了这项原则。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项原则对于消除积极和消极国籍抵触都创造了立法上的有利条件。 (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和国籍的加入。该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在该法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体现了这项原则:第一是采取双系血统原则;第二是采取妻子的国籍不受婚姻影响的原则。

(5)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十这项原则可以避免因婚姻、收养、认领等情况而产生国籍抵触的现象。

23.“引渡”“庇护”“域外庇护”的界定及主要规定

24.联合国六大机构及职能

25.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26.外交与领事关系的区别及联系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 1领事关系作为一种国家关系,其起源和外交截然不同。最早的领事是从民间选举产生的,由一国在国外同一地区或城市经商的侨商自己推选,没有官方性质,而外交从一开始就代表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后来,由于国际交往的增加,特别是贸易和侨务的发展,领事的作用越来越大,领事才改由国家委派,领事关系成为外交关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所注重的层次不同。外交关系主要在政府层次进行,具有高度的政治内容,总体负责建交国之间的政治、军事、文化、教育、领事等事务。领事关系主要在行政管理层次上进行,不具有高度的政治内容。 3领事关系和领事业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两国在建立外交关系之前可以先建立领事关系,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