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纽交所上市专题解读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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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商已成为电商 大佬争抢的“蛋糕”。京东、苏宁、当当网、唯品会、聚美等在移动端的发展促进了行业的激烈竞争。而对于BAT三家互联网巨头来说,最重要的三个关键点,流 量入口,整合并购,移动支付工具,在这三点上,阿里并没有展现出强劲的生存能力。在营收方面,百度移动营收也占到了总营收的30%,远超阿里。

这些企业已经绕道了阿里的后方,在移动端发起强有力的挑战。因此阿里上市后,应将有更多的资金加速布局及弥补自己的“短板”在深耕现有移动端布局情况下,可以通过并购移动互联网公司来加速发展并完善自身的产业链条。

3.5.3关联交易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助理分析师钱海利表示,马云及阿里巴巴近年来投资并购的企业达上百家,而这其中部分是以马云个人名义或与其他关联资本投资,而与史玉柱联合收购华数传媒的款项借自天猫;阿里投资优酷土豆、中信21世纪等均有马云发起的云峰基金参股。

未来阿里与这些关联公司的交易因上市需透明化,但这些不在上市范围内的公司交易行为则不受市 场监督约束,尤其是看似已理清关系依然藕断丝连的阿里小微金服,这将加大投资者或承受双方非规范性交易风险的可能,并且阿里早前也有支付宝VIE事件的案 底在身,马云“曲线投资”后的复杂结构不可不防。

3.5.4物流软肋

目前,在物流领域,阿里一直存在短板。而其菜鸟网络的整体计划是,在5-8年内打造遍布全国的开放式、社会化物流基础设施,建立一张能日均支撑300亿 网络零售额的智能骨干网络,让全中国城市的网络包裹在24小时内送货必达。从2013年5月至今,菜鸟网络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杭州、武汉、郑 州、重庆、成都等15个城市布点仓储中心。

2013年,布局多年的菜鸟网络包括大家电(大型家用电器)在内,阿里系电商可以送货入户至全国2600多个区县、38000多个乡镇,50多万个村。2013年双11阿里包裹量突破1亿单,庞大的物流业务量,这最后一公里是阿里一直的软肋。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姚建芳表示,物流一直是阿里巴巴的一个软肋,尤其是每年双十一的物流爆仓直接暴露了阿里在物流方面的不足,而单单依靠“四通一达”等民营快递,在配送时效性、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也成为影响用户体验的诟病。

阿里一直对外宣称不会自建物流,但从入股星辰急便、百世物流,到投资海尔日日顺以及与中国邮政、上海众萃物流的合作,可以看出阿里很早就开始从多方面弥 补在大家电配送、县域配送以及冷链物流上的不足。尤其阿里投资建设菜鸟网络,搭建社会化物流平台,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然而正在布局中的菜鸟 网络自成立起就备受争议,甚至被质疑成为圈地工具。可以看到在2013年“双11”,物流问题依旧严峻,菜鸟网络并未发挥极致的作用。

可以看出,阿里目前还是主要依靠和“四通一达”的合作,上市招股书中物流也是阿里提及较少的部分,是其上市软肋。

3.5.5国际竞争对手

阿里在美国市场上直接的对手就是亚马逊和eBay。亚马逊和eBay在美国发展多年已经形成了客户群、流量、知名度、信誉度等。阿里作为外来者想抢占他 们的地盘还会有些难度。另外阿里在国际市场上还将与欧洲zalando、印度kobo、西班牙wuaki等大批国际知名在线零售商展开直接竞争。因此上市 后阿里靠体量与这些对手竞争是行不通的,还需要强劲的业务模式、持续的盈利能力、可观的市场前景等。

3.5.6其它挑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阿里巴巴商学院副教授裘涵表示,上 市后的阿里必将从资本市场获得后续发展的充裕资金,然其面对的挑战还是巨大的。作为最核心业务的淘宝增速放缓、瓶颈已现,同时税收政策还是其悬在头顶上的 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天猫B2C业务虽发展快速但面临的竞争不小;另外在移动电商、O2O领域,当下呈现出群雄乱战之格局,鹿死谁手还孰能难料;云计算等 其他业务尚未进入快速增长的通道。当下看来,美国资本市场毫无疑问会给阿里较高的股价估值或者说市盈率,但是接下来能否持续支撑股价的不断高企,就要看阿 里接下来在全球电商行业中动态竞争的发展态势了。

3.6法律风险

在法律风险上,主要存在四大风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假货、商标侵权法律风险、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反垄断法律风险。

3.6.1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兴认为: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直接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阿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并不大

谈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只能靠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责任分析,因此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不是买卖交易的双方,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买卖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一定和平台有关系。无论是 B2C、C2C,甚或是B2B,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提供的仅是一个经营平台,也可以叫做电子商铺,电子商铺的装修、经营都是由经营者完成的,并不是第三 方平台本身直接完成。因此,原则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电子商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主体,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