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50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50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f3ecb98daef5ef7ba0d3cdd

房。在孙女士介绍住房情况时,梁某将孙女士强奸。之后,梁某因担心其罪行败露竟将孙女士掐死。

孙女士从加拿大回国探亲时间并不长,她的意外被害给家人带来了极大悲痛。一年后,梁某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抢劫罪等罪名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36万元。去年11月份,梁某被依法执行死刑。可是,由于凶手梁某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孙女士家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得到补偿。

家属将物业告上法庭

今年3月,孙女士的丈夫吴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及经济损失36万元。

吴先生认为,物业应当保障业主在小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他所交物业费中的保安费是物业按照封闭式小区的标准收取的,服务标准中对进出小区可疑人员的盘查,对车辆进行的管理都有规定。然而由于物业疏于管理,致使妻子被害,因此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称只管“公共秩序”

在此案审理期间,郁花园的物业公司否认对此承担任何责任,物业公司辩称,孙女士的死亡完全是由于梁某的犯罪行为所致。小区物业只能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秩序进行维护,无法对业主房门内的秩序进行维护。 法院判定物业担责

由于有证据证明,案发前后小区保安监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保安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法院据此认为,小区有过错,因此应承担补偿责任。而业主孙女士允许梁某进入自家房内,使物业的防范能力降低,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负全责并不妥当。据此法院酌情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5000元。(相当于3%) 来源:华商网-华夏时报

新居\水漫金山\楼上和物业赔偿

发布日期:2006-10-23 14:23:44

中国法院网讯 安徽省马鞍山市居民刘先生精心装修完新居,正满心欢喜地准备乔迁时,不料新居因下水道堵塞“水漫金山”,损失惨重,刘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和楼上住户一齐告上法庭。10月2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的50%,楼上四户各赔偿10%。

刘先生的新居位于马鞍山市某小区二楼。2005年9月,刘先生领取新房钥匙后开始装修,当年11月装修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通风,刘先生正准备择日乔迁时,不料于今年2月20日发现新居被淹,脏水四溢。经查看,新居卫生间、洗脸间下水处不断有水外溢。后物业公司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清理出塑料袋、头发、碎石等生活、装潢垃圾。此事件共造成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6328元。

刘先生认为,自己新居被淹是因楼上各户在装潢和居住过程中随意向下水道投放装潢、生活垃圾,加之物业公司未及时检查、清掏管道和化粪池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和楼上各户要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刘先生的楼上各户认为,物业公司对公共管道有维修义务,物业公司未尽责,因此应由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刘先生的损失是由楼上各户乱投垃圾于下水道所致,并且刘先生未及时发现也是其中原因,物业公司应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新居被淹是因下水道被装潢和生活垃圾堵塞后,使楼上生活用水从刘先生家溢出所致。刘先生楼上四户不能证明其未使用下水道,因此对下水道堵塞均存在过错,应向刘先生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及时对管道和化粪池进行检查和清掏,系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先生本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未使用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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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下水管道的堵塞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损失的50%即3164元;楼上四户各赔偿10%即632.80元,并互担连带清偿责任。

铁井盖上烧情书受伤 无过错物业要为\公平\买单

发布日期:2007-06-04 09:25:11

中国法院网 一男子好心为师父在小区化粪池的铁井盖上烧情书,不料池中的气体受热发生爆炸,“轰”的一声,气体炸飞铁井盖,把男子的脸砸扁。男子伤愈后向物管公司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6月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奇异的人身伤害案。 今年1月8日晚上8时,现年32岁的江油市民马淦水到江油一小区某茶坊去为今年51岁的师傅干杂活。马淦水到楼下的垃圾桶旁倒废纸篓时,看到里面有几张字纸,一看,是师傅的旧日情书。马淦水怕被拾荒人员捡去外传,就打算烧掉。

因刚才下过阵雨,地面水汪汪的。马淦水环顾四周,唯化粪池的那个铁井盖是干燥的。马淦水就走过去,蹲在铁井盖边,掏出打火机烧旧情书。烧完最后一页情书,马淦水站起来正欲走,这时只听“轰”的一声,铁井盖突然飞起,犹如一个大铁饼,不偏不倚正好砸到马淦水的脸上,致使他仰面跌倒!马淦水的惨叫惊动了其师傅王某,王某连忙跑下楼把马淦水背到附近的医院去抢救。

经诊断:马淦水鼻骨、筛骨、右侧眶外壁、右上颌骨均发生粉碎性骨折;右眼视神经挫伤水肿。住院2天后,因伤势过重,转入绵阳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脑震荡,左膝关节皮肤裂伤,右侧上颌骨前后内侧壁、右眶外侧壁骨折,左眶内侧壁、筛板、鼻骨骨折。住院治疗1月方愈。后经法医鉴定,马淦水的损伤为9级伤残。

马淦水认为他是因小区的建筑设施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小区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向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索赔。但公司认为马淦水的损伤完全是自找的,跟公司无关,“公司在化粪池旁边设臵垃圾桶只是供居民倒垃圾的,并不是叫你烧垃圾。乱烧垃圾污染空气。你烧垃圾也就罢了,为什么化粪池的铁井盖上去烧?完全咎由自取!”马淦水遂把公司告上法庭。

6月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对于这起事故的发生,被告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无过错或过失化粪池的设计及铁井盖的安装均符合有关标准,被告在事发前1个月还对下水道及化粪池进行了清淤,被告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管理职责。而作为受害人的马淦水也无过错或过失:马淦水在倒垃圾时对其中的不宜外传的字纸进行焚烧,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铁井盖因受热爆飞不是人们仅凭生活经验就可以判断的,尽管热胀冷缩的道理众所周知。所以,对这起意外事故,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原告马淦水确实在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其予以一定的补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淦水在事故中发生医疗费7353.02元、误工费1440元、护理费5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37400.40元、鉴定费500元,合计47513.42元。被告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补偿马淦水2.5万元。

业主家中失窃 告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败诉

发布日期:2007-05-18 15: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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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董先生家中被盗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被盗损失的物业管理纠纷案。

2006年9月7日,原告董先生下班后,发现其住所位于海淀区新新家园的房屋被盗,经警方初步侦察认定,罪犯于当日下午3至5时撬窗入室进行盗窃。原告住所位于该楼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但被告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不同意业主安装。案发时,小区每楼1名保安的配制变为4栋楼1名保安,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甚至到警方进入小区调查时发现,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臵形同虚设,没有案发时记录,给案件侦破造成很大困难。

原告认为,海淀区新新家园属于高档住宅小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被盗的1500元美元、8000元人民币及价值3万元的首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主张案发时物业公司将每楼1名保安的配臵变更为四栋楼配备1名保安,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万泉新新家园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该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同时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所包括的安全保卫服务内容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并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不能苛求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业主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不能安装外部防盗窗的前提下,亦可采取安装内臵防护装臵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安装防护措施而导致财产被盗的后果不应由物业公司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曾先后两次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监控器老化,无法有效监控的情况。但业主委员会回函称此事未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暂缓解决。物业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同时,监控录像虽然可以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但作为潜入业主家中进行盗窃的侵权人并不必然知晓小区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因此,法院认为监控录像的存在与否与第三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后果不应物业公司承担。综上,法院认为董先生主张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物款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多方服务惹官司 私开业主信箱要道歉

发布日期:2007-04-02 13:56:00

中国法院网讯 每月不定期地开启小区业主的信箱,为业主清理广告资料、投递信件,一直是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服务的一个项目,最近该物业公司却为此惹上了一场侵权官司。业主王先生以私开业主信箱,侵犯业主权益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日前,黄浦法院审理该起鲜见的侵权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王先生赔礼道歉。

上海市西藏南路上的一知名小区,几年来一直是由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2006年9月15日上午,业主王先生发现物业管理人员未经小区业主的同意,在逐一开启设在小区大堂内的业主信箱,取走信箱内的广告资料,同时发现自己信箱内的资料也被管理人员拿走。王先生于是当即对管理人员进行了制止和质问。为此,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事发不久,王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对私开信箱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并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告示消除影响。 然而,在法庭上物业公司却认为,每月不定期开启业主的信箱,是物业公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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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服务内容,目的是帮助遗失信箱钥匙的业主应急提取邮件或修理信箱、投递报刊信件等,同时也为业主清理信箱内的垃圾广告资料。此项工作做了已近3年,从未有业主提出异议,也未发现业主的信件有遗失的情况。尽管如此,事发当天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贴出了告示,表示今后不再私自开启业主信箱,此后,物业公司又向王先生送交书面致歉信,再次向王先生道歉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但遭王先生的拒收。

黄浦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业主提供正当合法的服务。现被告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王先生的同意,私自打开王先生的信箱取走物品,显属不当,王先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和承诺不再发生类似情形,对此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范围内张贴告示消除影响的请求,由于王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公司私开信箱的行为与王先生所称的名誉权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向王先生赔礼道歉。

保安履职受伤 物业公司赔偿八万

发布日期:2007-02-15 16:26:20

中国法院网讯 2月15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保安状告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物业公司赔了受伤保安八万元。

2004年11月,姜堰市某物业公司招收赵某从事小区保安工作。2005年2月27日下午4时许,赵某在小区大门口值班时,发现有一辆拖拉机欲驶入小区,遂上前拦阻。交涉过程中,赵某左袖不慎缠入拖拉机转动的皮带里,导致左桡骨开放性骨折、左肘关节内骨折、左尺骨基突骨折。

2005年8月,赵某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同年9月,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为工伤。而物业公司认为赵某是自残,不构成工伤,不同意给赵某落实工伤保险待遇。2006年11月,赵某向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需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等合计10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姜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给予被告赵某工伤待遇。鉴于年关将至,为化解劳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姜堰法院受理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主审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在法官精湛的说理、公正的调解下,四个小时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女子电梯间被劫杀 家属告大厦物业索赔45万败诉

发布日期:2007-09-17 11:16:30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人李珍(化名)在公司大厦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其家属将大厦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珍家属的诉讼请求。

李珍是一名公司的会计,2006年10月的一天,她在银行取钱后返回公司途中,在公司大厦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该大厦是由李珍的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事发后,大厦物业公司的经理当即拨打110和120报案,并封锁了该大厦。此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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