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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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赣劳社医[2003]1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3.11.05 【实施日期】2003.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3]16号)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关于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赣府发[1999]27号)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 1 / 2

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

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

二、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市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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