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纪委文件 - 川纪发(2011)13号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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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工商年检结果等内容。

2. 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

3. 项目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4.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信息及重合同守信用情况等内容。

5.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地市级及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奖励信息内容。

6.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 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3) 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4) 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地位、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5) 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包括欠薪时段、欠薪总额、欠薪记录机关、欠薪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内容。

(6) 质量安全信息: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信息和通报批评信息等内容。 (二)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 2. 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核发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内容。

3.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市地级及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4.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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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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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为规范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供各地各部门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时使用。

一、 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一) 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

(二) “专栏”首页顶部为标题区,标题内容包括专栏名称和专栏建设单位。“专栏建设单位”用“行政区域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表示。

(三) “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区和信用信息共享区。

(四) “项目信息公开区”应设立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内容。

(五) “信用信息公开区”须设立 “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提供信用信息共享的获取功能。

(六) “专栏”内设置项目信息搜索栏。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对专栏内公开的项目信息进行检索。

二、 项目信息公开

(一) 项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

(二) 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列表页须采用分页浏览方式。列表条目内容应以“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发布日期”等标识。点击条目进入该条目项下的详细信息。

(三) 详细信息页面上方应显示项目信息标题,注明信息发布部门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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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

(五) 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由部门依据职能负责信息更新、维护和服务。

(六) 收集和发布的信息须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 信用信息共享

(一) 信用信息共享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二) 信用信息共享提供部门须提供网络在线的信息获取方式。

(三) 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四)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参与项目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五)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须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日期,各类信息须注明来源部门和收集日期。

(六) 共享信用信息的提供、更新、维护和服务,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负责。

四、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

(一) 各行业根据本行业规则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价加过信息公开时应遵循公开表示规则。

(二)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A、B、C三等。

(三)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A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较好,工程质量优良,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B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法情况一般,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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