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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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1、试述“八议”。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2、试述“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3、官当。

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规定: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期限的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4、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八章

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 共12篇500条。其以北齐律为蓝本,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前代车裂等酷刑;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

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3、《唐六典》的简要情况。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是中国封建法制趋于完备的标志之一。

4、《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十二篇,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

律疏议》。

5、十恶制度。

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凡对皇帝的人身、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行为等,都构成不孝罪。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十曰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

6、唐律的刑法原则。

(1)划分公罪、私罪。对官吏犯私罪的处刑,重于公罪。(2)自首减免刑罚。(3)共犯区别首从。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4)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所处的刑罚,根据其中的重罪论处。(5)累犯加重。(6)同居相隐。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奴婢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7)比况类推。\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8)老小废疾减免刑罚。(9)涉外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