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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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自相侵犯时,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处理;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唐朝的法律处理。(10)同罪异罚。唐律把社会成员分为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若发生侵犯,则实行同罪异罚。

7、唐朝的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均田令\。武德年间颁布。规定: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不准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 武德年间颁布。规定: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庸--每丁岁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庸;调--每丁岁纳绢2丈、棉3两等。\两税法\。建元年间颁行。第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第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土地和杂资财)的多少定户等;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第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栗;第六,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分之一的税。(3)工商立法--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唐王朝为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8、唐朝的民事立法。

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首先,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其次,唐律还规定了物权取得的条件。 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首先,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其次,唐律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规范。其基本精神是,债务人原则上负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次以\人身折酬\;若违契不偿,债主可以\牵掣\,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9、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上述要点需展开)

10、唐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11、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第九章 1、刑统。

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3、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

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4、\重法地\法。

\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5、宋刑统。

宋朝初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