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复习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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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采用安全的防霉剂

文物保护领域常用的防霉剂有:香叶醇长效抗霉灵、五氯苯酚钠、麝香草酚等。 (2)对有害微生物的杀灭 A、物理法:

冷冻真空干燥灭菌、微波灭菌、γ射线灭菌法。 B、化学法:

甲醛灭菌法、环氧乙烷灭菌法。

5、我国著名古陶瓷技术研究专家李家治先生把陶瓷发展归为五大里程碑和三大技术突破,分别是哪五大历程碑和哪三大技术突破? 五大里程碑:

1、新石器时代早期陶器的出现

2、新石器时代晚期印纹硬陶和商周时期原始瓷器的烧制成功 3、汉晋时期南方青釉瓷的诞生 4、隋唐时期北方白釉瓷的突破

5、宋代到清代颜色釉瓷(彩绘瓷和雕塑陶瓷) 三大技术突破: 1、原料的选择与精制

2、窑炉的改进和烧成温度的提高 3、釉的形成与发展

5、青铜器文物保护一般步骤是什么?

四、 论述

1、 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发生矛盾时,应如何处理二者关系?

文化遗产的保护包括国家宏观上的保护和具体微观经济主体的保护两层涵义。政府运用宏观策略有意识地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倡导文化多样性,不仅有利于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而且有利于拉动旅游、增加就业,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动人民参与守护自己的精神家园活动,能够增进不同人群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和尊重,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微观经济主体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日常的、必需的。可是当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微观经济主体时,这些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人”

策略与微观经济主体私利性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文化遗产保护过程特性便会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一览无余他们大都会在经济理性的刺激下,以经济人的思维对待文化遗产的保护。这种宏观经济中的严重经济化倾向,是文化遗产保护难以步出困境的根本原因。

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发展产生的诸多矛盾和困难是有其一定的原因的。

根据单霁翔先生的观点,其最深层根源在于经济观念、法制体系、政治体制上,但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辩证看待历史古城保护开发对象的经济价值及其价值分配。历史古城保护开发的对象按期存在形式可以分为无形遗产和有形遗产,两者的经济特性和开发方式包括产权开发模式有很大区别。在注重开发效益的同时,还要做好开发收益的分配,这样才能调动各参与者的积极性,使得古城的发展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古城风貌风情也会因大多数人的参与而得以延续,不失其特色。首先要确定产权归属,有形遗产相对来说较为容易,建筑、设施、物品各有其主,而有些无形遗产如民俗民风、自然风景无法分割,难以确定归属,却有经济开发价值,其次确定开发方式,有形遗产可以确定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无形遗产则难以确定,再次确定分配方式,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有形遗产根据产权归属分配开发收益,而无形遗产存在外部性,难以实现有效分配。现在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现的种种矛盾冲突,主要是因为城市发展的成果分配出了问题,因此不同阶层的人群产生分化并严重对立,各阶层期待城市发展的方向不同,难以形成合力,甚至互相抵消,使得城市发展迷失方向。而将无形遗产与有形遗产仔细分析,明确、尊重产权归属,创新产权开发和组织模式,保证开发收益分配的公正和有效,将外部性内部化,最终将解决历史古城发展方向的根本问题。

另外,这种建设与保护(尤其是建筑物的保护) 的矛盾产生的原因还包括其他三个方面的原因,也就是:古今城市规划理念的差异, 对保护对象的认识的变化, 经济体制转变给文物保护立法、执法带来的影响。

首先是古今城市规划理念的差异古代城市规划的理念与今天有很大的不同。古代城市功能单一, 而且重政治、轻经济, 帝国都城更是注重封建等级观念而有违经济规律并有较强的迷信的风水观; 而现代城市则更多地考虑到交通的便捷, 发展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 居民日常家居条件的舒适等。比如有一种意见就认为, 城市现代化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标志: (1) 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化; (2) 基础设施现代化; (3) 生态环境园林化; (4) 人民生活高度社会化;(5) 各种资源利用的高度信息化; (6) 城市科学技术高层次化。因此, 具体到我们的议题来讲, 各种现代化改造就难免要导致对古代建筑(文物) 乃至传统风格的民居的拆迁和保护的矛盾。完全另择新址固然可以避免这个矛盾, 但实际上往往因时间急迫而无法兑现。所以, 近代无论是国民政府在南京的建设规划还是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的建设, 对于旧城改造的实践都留有不少遗憾。例如, 梁思成这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古都的保护神, 解放初未能说服新中国的领导人有效地保住天安门前的千步廊、中华门、城墙、牌楼等相关建筑物。

其次是对保护对象的重新思考。人们对于“文物保护到底要保什么”的理解同样经历了一个观念的变化。早先多强调保护单体的、孤立的建筑物或者宫殿、园林等大型建筑群, 尤其是所谓高级别文物的保护, 后来才认识到整体保护的重要性, 关注人文生态环境、传统城市的肌理(urban fabric) 以及低级别的建筑物(如民居等) 的保护。从1961 年国务院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起到1982 年开始陆续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这一过程反映了人们有关观念的演进。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 一些文化人对于文物保护的焦虑也有增无减, 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进谏后, 使得政府出台了不少文件、法规。如1981年底,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向国务院递交的《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中说到, “搞现代化, 并不等于所有的城市都要建设很多工厂、大马路和高层建筑。

特别是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 更要采取有效措施, 严加保护, 绝不能因进行新的建设使其受到损失或任意迁动位置。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1983 年初,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又提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 ??编制保护规划时, 一般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 确定保护项目的等级及其重点, 对单独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和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古城遗址、古墓葬区、山川水系等, 按重要程度不同, 以点、线、面的形式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 制定保护和控制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总之,“成片保护”的思想十分明显地表露出来, 似乎不成片便不足以切实有效地重现历史文化景观。与此同时, 人们不仅想到圆明园遗址和虎门炮台以及上海和平饭店等让人忆起百年沧桑的、不无民族主义情调的标志性建筑物, 而且关注四合院、(上海)石库门、(广州) 骑楼等反映平民百姓日常生活韵味的房舍和街巷。由于要保护的文物的范围迅速扩大, 使得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越发尖锐。在这里还有一种论调也值得商榷, 那就是所谓的“文物不可再生”。以往强调文物的巨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时总会提及“文物不可再生”, 破坏后将留下无尽的遗憾。可是现在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人指出,作为某件具体的文物个体确实是“不可再生”的, 然而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来看, 文物(文化产物) 却是不断再生的。从功能的角度讲, 只有那些已退出日常生活使用领域而进入象征符号领域的文化产品方才成为“文物”。故宫、颐和园等是在皇帝不再居住其中之后才成为文物的。传统民居在今天之所以被认为是文物, 是因为有一种新的居住文化形式—— 和它有差异的洋房、单元楼、塔楼的出现。尽管后者相比它还没有完全退出应用领域, 变成纯粹的象征符号, 可是在它今天所具有的双重功能中, 被一般人更看重的无疑是它的符号功能。为保留民居四合院而积极奔走之人大多看重这类建筑在城市整体布局中的“社会底层”地位: 作为古都风貌的标志, 它们就像左拉笔下的“陪衬人”一样, 以其平淡的灰色烘托着帝王将相的金黄色。然而四合院的日常生活功能之差, 使得许多身居其中的百姓为保持它给公众带来的符号意义付出了不小的代价。这就是说, 既然文物并非不可再生, 生活中的文化产品更是时时刻刻在变, 今天我们可能保护的只该是文化遗物中的某一部分, 而不是全部。

最后是经济体制转变带来的影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变对文物保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以及文物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经常发生。首当其冲的就是责、权、利的分配和保护经费问题。今天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已经不可能让工程建设部门不考虑经济效益而在各种文物面前止步不前;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经费的支付也决不会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入, 基本建设投资主体已经呈现多元化,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和个人投资水利、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方必然严密计算投资成本, 以实现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要求所有的投资方都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实际已经很难做到。那么, 文物保护是否只有由国家全部包揽一种办法呢? 在这方

面, 国外的制度和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现在世界各国(或地区) 的文物保护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国家全包的体制、以国家管制为主的体制、以私人保护为主的体制。而不是如庄孔韶博士所言“像文物保护这样重要的事情只能由国家来承担, 无论是在那些行市场经济抑或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实际上恰恰是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 在文物保护方面实行的是“以私人保护为主的体制”。这些国家之所以实行以私人保护为主的体制的主要背景大致有三个方面,其一是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是这些国家法律的核心, 从而也保证了私人文物的不受侵犯,即使是地下文物在法律上亦属土地所有者所有。其二是拥有一批富可敌国的高收入者和众多的中产阶级;其三是完善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和相应的税收制度, 促使有眼光的个人、企业和社会成员把投入文物保护这类公益事业视为自己的荣耀。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全包的体制。世界上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并不多, 这些国家同时也都是实行高度计划经济的。因为只有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才可能确保文物资源为国家所占有, 并实行文物保护国家全包。按照我们的分析, 当前形势下, 我国文物保护的体制正在由国家全包型向国家管制型转变。国家管制型体制与前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 国家主要不是自己出钱, 而是通过法律和税收等杠杆来引导社会保护文物, 使文物保护者能够得到精神补偿和物质回报。( 2) 行政部门(如文化局) 与科研部门(如博物馆) 两者之间的职权范围有严格的区分, 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制定行业规范、监责。(3) 在承认文物保护者有保护的义务的同时, 也承认他对文督有关各方依法行事, 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则是文物科研机构的职物所拥有的相应权利。立足当今中国社会现实, 笔者以为, 文物的社会保护可能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有效途径。1997 年3月,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通知》指出,“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引导并广泛吸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文物保护事业。”这种思路可以认为是对社会保护的一种经验总结和认可, 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文物社会保护的实践有助于促进国家全包型体制的转变。总之, 合理的方案应该是在文物得到妥善保护的前提下, 兼顾百姓、地方行政部门和文物部门利益。而且, 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是通过集权来配置文物资源的。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决定了该部法律的规定更多地停留在实体规划阶段而不是程序规划阶段。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 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 正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以上我们就城市现代化建设中文物保护的某些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尽管我们在这里主要是谈文物——特别是建筑物——的保护问题, 但是我们依然不会忘记, 这些建筑物的存留与废弃背后折射出的是一种人际关系, 一种民族文化气质、民族文化变迁。而这样一种“透物见人”、“以人为本”的观点或分析视角,正是都市人类学的研究者应该时刻牢记的。

2、文物保护技术研究的意义

(1)、弄清文物损坏机理和运动变化规律

(2)、制定和选择文物保护方法,采取文物保护手段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最大限度地延长文物寿命

(4)、为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5)、为文物保护研究作出贡献 3、简述陶器和瓷器的区别? (1)中国古代陶瓷的原料

原料的化学组成和器物的烧制工艺直接决定了器物的化学组成成分,也决定了器物的结构和性能。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