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帮教的职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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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乡(镇)对“12类重点人员”社会大帮教的职能、任务分解 “第七类对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乡(镇)、村委(社区、居委会)、组

乡(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对“第七类对象”的帮教工作方案,由乡(镇)政法委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

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要督促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病情严重时,可腾出专门房间,实行专人日夜看护;对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是无监护人的,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可安排一定的资金,为其选派有威性、责任心特别强的人为其监护人或遣送到精神病医院管束治疗,决不能因其无自然监护人或是无人愿意为其监护,而放任自流,任其危害社会和他人;对于精神病处于初始阶段或是病情轻微的病人,可采取由监护人出一部分、国家帮扶一部分的两结合的办法筹集资金,对他们进行医学治疗,让其逐步康复;对于那些思维情感异常且危害度大的高危精神病人,由政府和个人双方共同筹集资金,选择合适的地方,安排适量的人员,实行集中强制治疗和监控。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1、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定救治监管工作方案;

2、乡(镇)政法委收集帮教各职能部门汇总资料、建立个人档案、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的职能部门工作会议、做好协调指导与督促检查记载、每半年和全年撰写帮教工作总结、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3、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建立个人档案记录、走访记录;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制定救治管理计划和落实救治监管的记载。

卫 生 部 门

积极配合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患防治知识,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咨询门诊,缓解心理压力,做到防治结合,积极开展和指导康复治疗,促进精神病患者早日康复。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过治

疗,病情缓解、稳定或痊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由精神病医院出具出院证明,通知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同时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1、制定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止知识宣传方案;

2、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咨询门诊、做好对入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民 政 部 门

积极参与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对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本县有常住户口但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或家庭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协调送精神病医院治疗。对不属于本县户口被收容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系外地流入、已查清地址的,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站负责遣送回原居住地。确保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家庭和谐稳定。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1、制定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容遣送制度; 2、根据生活实际困难做好“应保尽保”及走访记载。

公安部门(派出所)

积极参与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有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予以收容。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约束管制,并妥善与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对接管治。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1、制定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列为重点人口的管理方案及措施;

2、建立监管档案,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违法犯罪依法约束管制的记录。

团委、妇联、工会

要关心、支持、参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在法律保障、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给予积极帮助。动员、组织本部门基层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开展帮教管理活动,增强社会大帮教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做好对“门徒会”等邪教人员法律保障、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面给予积极帮助的详细记录。

文体广电部门

积极参与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通过自身优势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为各职能部门帮教工作做好宣传,增强社会大帮教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及时报道各部门相关的帮教成果。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管理

对轻微的精神病人,主要由家庭监护为主,对重症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的监控管理,一旦发病,马上送定点医院进行医治,对流浪的精神病人职能部门要相互联系,及时进行救助。对家庭确有困难,医治精神病人的费用采取“医保+救助” 的方式。以上部门工作人员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予收容管理,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