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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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为,推进养护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区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C H3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业主单位 (一)日常管理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

2.按要求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培训,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

3.项目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内部各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明确归口部门和责任人。

4.建立安全会议、检查、隐患整改及事故报告等制度。 5.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

(二)合同管理

1.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事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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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A类和B类证书)。

2.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3.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4.单列安全专项经费并明确经费使用规定。 (三)检查和培训

1.根据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通报。

2.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及防范措施。

3.对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对作业安全设施(含施工车辆、机械)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对施工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进行奖优罚劣。 (四)专项工作

1.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 2.按要求及时支付安全专项经费。

3.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协助处置事故的善后工作和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养护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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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1.从事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一类资质。

2.从事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段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

3.从事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三类甲级资质。

(二)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1.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编制项目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施工安全标志设置平面图,填写《高速公路涉路施工作业申报表》,签订《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协议书》。

2.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含施工人员、施工车辆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将培训记录和签到表交路政大队存档。

3.到路政部门办理《涉路施工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向当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

(1)公路养护作业施工合同和公路经营企业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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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有关资质条件。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保障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申报的公路养护作业计划。

(7)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

(8)因施工需临时拆除、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的申请。 (9)其它。

4.如需延期施工、夜间施工、法定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施工、施工作业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因施工需临时拆除、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安全制度建设及安全责任落实

1.建立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各部门、作业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目标责任书齐全。

2.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检查、培训、隐患排查、安全会议、专项方案审查,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人员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含风险告知)、安全专项经费管理、隐患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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