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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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北[2007]37号

各科、室、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零负申报纳税人的管理,特制定《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办法

根据我局零负申报纳税人的具体分类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按不同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降低零负申报率:

一、由于下列各种因素产生的零负申报纳税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长期未实际经营且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一年以上)都不会经营的零负申报的空壳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向纳税人做好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政策解释工作,由企业提出税务登记证注销申请,税收管理员受理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长期未申报、且确实查无下落的企业,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管理按照《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甬国税北[2006]138号)执行。

(三)对小规模零负申报企业中以营业税业务为主营业务,工商执照兼营范围中有增值税业务,但实际经营中无增值税业务发生或发生的货物销售业务属《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仍需每月进行增值税零申报。税收管理员要根据实事求是和优化纳税服务原则,在向纳税人做好税法宣传、政策解释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由企业提出无增值税应税业务的书面申请,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源管理一科调查核实后,及时取消增值税税种登记。

2、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税务登记证注销申请,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源管理一科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上述企业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生变化,有增值税应税业务发生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督促企业办理恢复增值税业务申请或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手续。

(四)对属于企业已提出注销申请的待注销零负申报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应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一科应抓紧进行注销清算,尽可能做到当月申请,当月办结注销税务登记证手续。

(五)对不独立核算的所得税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核实情况后,向其汇总核算的上一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了解是否已汇总核算纳税,取得对方税务机关的书面确认后,取消所得税税种登记;对100%汇总纳税、就地监管的金融保险等中央企业,发现未按CTAIS设置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比例”维护的,应及时补充完成。

(六)在办理上述取消税种登记、税务登记注销及认定为非正常户手续中,不得留有欠税,应及时缴销发票,如属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的,还应及时收缴其

防仿税控金税卡和IC卡;办理税种取消手续的,如被取消企业未及时办理税款所属期为税种取消前一个纳税期的纳税申报(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季度和年度),按CTAIS设置会造成该企业当月未申报且不能补申报的结果,税收管理员应督促企业如期申报。

(七)税收管理员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工作方法,向纳税人做好税法宣传、政策解释,不得强制,应实事求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弄虚作假予以取消税种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否则造成管理漏洞的,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有关纸质资料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二、对经营正常却因非正常性原因产生零负申报的企业,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属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企业,要求企业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详细的零负申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报告零负申报的原因,并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作出说明,包括:存货变动、销售收入、进销项税额、产品消耗定额、生产流程、购销渠道、应收账款变动和企业经营变动等分析。

对连续3个月以上零负申报或零负申报原因说不清楚的企业限量、限版供应发票,要按程序进行约谈,有疑点问题移送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后仍无法解释申报疑点的,移交稽查处理。

企业零负申报确实属正常原因(如筹建期企业等),可按季、半年或按年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作出说明。

(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零负申报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对账证不全的企业,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应避免出现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低于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三)属于所得税纳税人零负申报的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下户了解情况,对账证不全的企业,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一律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征收管理。

对既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又属于零负申报企业的,应要求企业在季度申报结束后10日内,报送零负申报情况书面说明、分析具体原因,对成本结转、期间费用分类、购销渠道、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说明,并附财务报表及有关明细账册复印件,特殊情况的,可允许企业按半年或按年报送上述材料。

税收管理员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进行案头分析,由税源管理一科统一移送,由税源管理二科组织重点评估,实地核实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成本核算状况,采集纳税人信息,找出异常申报的具体原因,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对重点评估后仍无法解释异常申报疑点的,移交稽查处理。

(四)对连续三个月以上零负申报的重点税源户,要逐一实施纳税评估,引导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对零负申报企业逐户说明情况,向责任科室及时汇报管理措施,责任科室将适时进行核查,并将抽查和核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