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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以來 皆有典刑 可遂爲之. 古人有言 平爲福.

擇地論

凡 地所求形勢者 取其大經也. 蓋 地之爲地 則又在所擇. 蓋 地之爲地 岡骨欲其深長 規局欲其寬大 血脈欲其滋潤 拱揖欲其雄秀 而於其間土色有美有惡 復在所擇焉.

蓋 地之岡骨深長 則其氣深長 反是則淺短耳. 規局寬大 則其氣寬大 反是則迫小耳. 血脈滋潤 則氣亦滋潤. 不然則枯槁而已. 拱揖雄秀 則其亦雄秀 不然則惡弱而已. 至土色有美與惡 則其爲氣亦豈無和與 乎.

夫 旣於其地 立家植骨 則所受者 地之氣. 地之氣 佳否之異 如此 則人受其氣以生 亦豈能無淸濁 賢遇 善惡 貴賤 貧富 壽夭之異乎. 古人謂 堅土之人剛 弱土之人柔 墟土之人大 沙土之人細 息土之人美 耗土之人醜. 盖 由各受其氣而然也. 非特如此 凡 人有盛衰 物有盈虛 事有好惡 世有長短 悉有所受之氣 有異也. 然則爲塚宅者 安可不擇其地哉.

擇地之法 不可槪擧 而景純當於土色 致意矣. 曰 土欲細而堅 潤而不澤 截肪絶玉 備具五色. 又曰 土膏水深 鬱草茂林 貴若千乘 富如万金. 又曰 乾如穴栗 濕如 肉 水泉沙礫 皆爲凶宅. 又曰 山之不可葬者五 乃有童斷石過獨之說. 若此者 則美惡之辨 而擇地之法 亦略具於其中. 皆可觸類而求之者也.

誠得地之佳者 則用法之效易應 以有地力之助也. 否 則雖合格法而亦滅力焉. 如 以中道言之 得不至於大謬亦可矣.

或曰 古忌用天敗 天殺 神前 佛後等地者 如何. 曰 此類爲凶 矣 不必論也.

地理新法胡舜申卷下

定三十六龍統說論

此曰 曾楊二仙議論後龍 宗祖 九星 血脈 高低 遠近 或有閃龍作穴不堪牢固 須用眞龍立穴 方得長遠.

曾仙傳與黃公曰 或有逆山逆水 或有順山順水 各要帶倉 帶庫 帶財 帶祿 朝應分明 各認所宣. 黃公傳與寥愈曰 大凡 尊龍或有蜂腰 馬項 大頓 小起 纏繞 秀水別辨眞龍 詳其降勢 方爲富貴之地.

夫 三十六龍爲降勢者 爲祖宗 爲父母 爲八山 九星. 如何辨之. 如 乾坤艮巽所定四維各發九星 其爲三十六龍而轉於震 坎兌. 天地融結 生九星 各成其形 自然地理.

有順有逆. 順龍者 下水朝神 應龍趨揖 水口關鎭. 逆龍者 上水顧祖 迎山迎水 左右回環. 或 逆朝上水者 爲回龍之格. 右畔山回左者 亦爲顧祖之格也.

降勢發龍 或小脈之勢 平洋隱穴 或枕水 藏 或隱形適跡 怪形異穴. 或 船競渡之格 或龍飛鳳舞之格 十里 五里 如盆 如欄 如倉 如庫 帶財 帶綠. 取眞龍朝迎應對 所以定眞穴.

故 將三十六龍妙說 以傳後昆. 將爲格例略述云耳.

主山論

此法之用 精密詳審其要兮 毫在於主山. 主山是 則局法皆是. 少有差誤 局法亂矣. 今 俗工言 山旁東北來者 皆曰艮 旁西來者 皆曰兌 以艮兌爲貴龍. 人之所愛 姑以求 也.

然 謂之艮或實爲丑爲寅 謂之兌或實爲庚爲辛. 艮木也. 寅丑則屬水與土. 兌金也. 庚辛則屬土與水. 猶人姓之有張王李趙 各爲一家 可亂也哉. 亂之 則吉凶禍福皆不應矣.

況 艮兌與餘山 佳否不同 可妄亂 指之乎. 然此尙爲姦欺之弊. 復有寅丑而誠謂爲艮 庚辛而誠爲之兌 則又遇而鹵葬者 其弊害則 於一揆也. 此 辨主山 所以不得不審也. 然則何爲而可以辨主山無失乎.

曰 當用丙午針於其處 正中而格之. 必用丙午針者 以天地四方中分之. 易生於子至丙爲左陰 生於午 自午至壬爲右. 故 特取丙午壬子之間 乃天地之中 南北之正也.

格於其處之正中者 公舍 則以廳事爲正 神佛之祠 則以大殿爲正 宅 則以堂爲正 塚 則以壙爲正. 又皆於其心而定之也.

於是 對方而視. 如 視艮 則立於坤方 定其主山. 自何方位來 則正當不失矣. 自是 諸方位悉可定. 爲坐向 行水之類 無不可不 但可辨主山也.

此法最簡以當 蓋 當其正 視其心 是爲本處之方位. 偏之分寸 方位非不具 但於本處已差 如愈偏 則愈差 愈無干涉矣. 況若俗工妄登山窮水而格之者乎.

然 主山固有所來落之勢 不可易者. 如 近就而用之 當以其脊爲正. 視其脊而定之 可 不失矣. 至論主山之五行則欲其純一而不雜. 不雜 則其氣精粹.

如 艮宜眞爲艮 兌宜眞爲兌 如此 則局法亦易得. 或 其山爲艮而兼有寅有丑 爲兌而兼有庚有辛 如此類者 其氣雜亂 局法亦亂施也.

又況山異音 水異派 自是 安墳入宅者之所忌乎. 然則其有盤曲而來者 奈何. 曰 此宜隨而巧用之.

如 主山之嶺在坎 曲爲癸丑 然後 垂頭爲艮. 此不得專爲艮也. 所用在艮 則先受者 木之氣也. 木之氣盡 則所水者 土之氣. 土之氣盡 則小受者 水之氣. 皆論年歲以次受之.

皆論坐山之法 水當以秊行退而前山當以秊行退而後.

如 三秊行一步 則三十秊尙在十步之內. 自此以往 則所往水益前 所行山益後 則當以次受主山之氣矣.

此在視其來山之來落長短而用爲定也. 弟旣以次受山之氣. 須其水之來去 終定以相合 可也. 於是 世有以後山折前水之法 爲可用焉. 如 水不合 則久而生禍. 故 主山之來而曲 不若直者可 永久而無病也.

若在平地 辨其主山 又奈何. 曰 地雖平 其岡阜必有來歷 其所來歷者 主也. 無來歷 當視其傍高厚長闊者 位之主.

至大城大邑 主客茫然 則所論山水 皆當取其大經也.

城邑之間居室比列 則以公治所得山水爲正. 其餘蓋有偏近緊慢爾. 如 公治之去遠而轉方易位 則宜自論之 其雖居城邑而山水自有來歷 則固當自論也.

曰 凡主山必欲其端的乎. 曰 爲主山而 糊不淸 則其氣不動 弗有之 則其氣不威 橫斜倚附 則其氣不正 昻頭拒尸 則其氣不應 有如此類 皆不定以爲主矣. 如是而客雖特達有情 則爲客所勝 必將有客欺主之事. 曰 亦必欲其雄大乎. 曰 主强客弱 理則固然.

亦當相主 客相副 不可甚於雄大也. 又當以方位星辰定之 强弱隨其宜. 如兌得本山之武 雌雄大可也. 艮乃得本山之文 何嫌於柔弱乎. 乾得本山之輔 此雄大可也. 亥乃得本山之廉 何嫌於柔弱乎. 如此類不可以 論也.

葬書又有之 大者特小 小者特大 其所擇大小 復如此 自餘可以類推也.

曰 今工師觀地 必先觀前山之朝對 今不及此 反視主山 如此之意 何也. 曰 旣爲之主山 其處 以是爲主 安得滅裂 視之. 然 吾之法與俗異者 每若此. 凡今所論 皆可見也. 苟不異俗 尙能奪神工改天命乎.

龍虎論

葬書曰 噫氣爲風 能散生氣 龍虎所以衛區穴. 地 故有龍虎 尙矣.

凡 擇地必求龍虎 乃至默蹈其言而不知良可怪歎. 蓋 地旣有龍虎 則其山必有而高左右腋 必有水爲之原而出 幸而方位吉 可也. 不吉 則適爲禍.

故 如艮山而必求龍虎 在龍 則定成武弼巨輔 可以爲吉矣. 在虎 則定成文曲 其可爲吉乎. 巽山而必求龍虎 則龍必成祿 虎必成廉 凶無疑矣. 此由未得活法故也. 若 用吾法 則雖時用龍虎亦或不用 顧方位如何耳. 故 以前法約之 方位吉 宜有山有水 則唯恐龍虎無而低. 凶方 宜無山無水 則唯恐龍虎有而高. 故 於其諸山有用有不用也.

慾有龍無虎者 坤未山之類 是也. 慾有虎無龍者 乾亥山之類 是也. 慾龍虎兼有者 坎癸山之類 是也. 慾龍虎具無者 辰巽山之類 是也.

其不拘執如此 蓋將以順其吉凶也. 故 如申山之類 唯龍長虎短 乃適可用 卯山之類 唯虎長龍短 乃適可用. 壬之類 在平地堪用 有岡壟 則富 龍虎者 胎絶之山 恐高而水且來矣. 兌山之類 在岡壟堪作 居平地 則龍虎者 衰旺之山 恐低而水或必去矣. 此皆不可不知也.

爲是 巽兌雖俱爲六秀 古人遇巽有龍虎則不下 兌有龍虎則下. 蓋有深意 乃若龍虎 踞 啣尸 嫉主等事 則當於形勢中論之也.

然則平原曠野龍虎之論又云何. 凡 地高寸尺以上皆論以上 低寸尺以下皆論以水地平亦視其支阜回旋 抱之勢以爲龍虎耳. 其有水環繞 則水是爲龍虎 吉凶則論如前法也.

其龍虎之腋 有水無水與水有多小者論之 又云何. 此均謂之水也. 誰溪磵江河亦均謂之. 水但爲吉凶 則隨其乾濕多小大少而有輕重焉. 其爲淸濁深淺急慢流停死活逆順者 同此. 此猶高低有無雄秀惡弱以至肥瘠童茂遠近偏正者均謂之. 山其爲吉凶亦隨之有輕重也.

基穴論

遷基下穴 是最難事. 有如人之鍼灸. 凡 人之血脈 所出行流入爲拜崇經合者 各有定處而蒙於皮膚之內.

行針炷艾 必慾中之 不可差以毫芒 此非人得法而心工巧未易善.

此陰陽五行之氣充衍於山川之間. 百尺之形 千尺之勢. 委蛇 繞爲百千萬狀而各有行起止 聚之. 地必欲審其來 乘其止而有所建立不可差尺寸 亦須人得法而心工巧 然後 善此也.

是以 遷基下穴在心巧而目明者. 雖不可口諭而言傳也. 而法之大要在審四者. 爲曰 前後左右 四者. 當得其宜 不可少偏於四者. 無偏 則所遷下者 中矣.

此在隨形審勢而處之 不可以名指而言定也. 且四字之法 所以用之 不特環其處 視之而已也. 凡 相山之法 身立本處 不能見山之眞 必當對而視之. 故 欲觀其前 必於其後欲觀其後 必於其前左右亦然. 如是 則眞形見矣. 此又在於對而視之也. 是皆不傳之妙也.

若 夫地有形勢屈奇者 其所遷下 不可拘而常法 則尤在祥視審處. 而於四者 或特致其偏 乃至所坐或橫或倒. 此雖偏乃所以爲得其宜也. 今世俗之弊爲塡 必作高穴. 此好奇之遇也. 又或坐山必偏邪. 此非鹵葬則 俗之.

故 古書不云乎. 勢來形止 是爲全氣. 全氣之地 當葬其止.

必葬其止者 形勢止 則氣亦隨而止. 氣止則 生氣可得以乘矣. 故 善葬者聞乘其止矣. 未聞必居高而乘其來也.

昔人亦言 定穴太高君莫錯. 花雖早開亦早落. 低穴難下 發應遲禍 福之來有克剝. 此語可用.

然而 山之形勢不一 固有來止而高者 亦有來止而低者 此在人巧心明目之所. 詳辨而 若來止果高 而龍虎朝案不宜於下 則所作之穴 自然當高焉. 來止 果低而龍虎朝案不宜於上 則所作之穴 自然當低焉.

苟 當低而固高 吾見其失之過矣. 當高而固低 吾見其失之不及矣. 過猶不及. 其於人財 皆有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