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新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地理新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0a4f6a5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62

理信有之. 然 塚宅未定 爲此可也. 已定而爲之 則例爲作犯. 然 其作犯必先凶後吉也.

夫 何故始作犯 故先凶 終有積水爲福 故後吉也. 得元有之爲妙 或溪澗中有淵澤與江河之類同此.

唯 文廉祿破 皆不可有此. 蓋 積水在吉方 則名聚福 在凶方 則名聚禍. 聚禍之水 元有者 病 作爲者 生病也. 而破又爲墓位自不可作犯. 其天然 人爲井不可有積水 亦猶水不可去來之說也.

相地論

吾之相地 大抵 如人推命 以所坐山爲主 如以人生秊爲主也. 龍虎朝案仲輔翼 如月日之相承帶也.

納用內外山水緊切者 在墓穴. 如收結秊月日之五行緊切者 在時也. 山 以有無高低爲吉凶 如秊月日時枝幹納音以得地不得地而爲災福也. 水 以來去爲吉凶 如五行氣數以旺相休囚得失多小而爲災福也.

是以 推命者 雖同用枝幹神殺 唯得要妙而用活法 則定災福如神. 相地者 雖同用此方位星辰 亦唯得要妙而用活法 則定吉凶如響. 故 一命之中 必詳審其災福多小輕重之宜. 然後 以相折除而所定 無不中矣. 一地之中 亦必詳審其吉凶多小輕重之宜. 然後 以相折除而所定 亦無不中矣.

是故 九星各有所主 得之者 各得其所主之吉凶故也. 然 如艮山而貪武 山高水來 水皆 祿去 此爲吉進矣. 則 文廉之方 雖或有山有水不得爲凶 然亦不得爲全吉也. 乾山而廉破 山高水來 水皆出巽巳 此爲凶甚矣. 則 武巨之方 雖或有山有水不得爲吉 然亦不得爲全凶也. 如此者 千態万狀 不可 記.

在人以巧智 商較其多小 品量其輕重 折除其吉凶 不可據偏而執一. 於是 有貴而不富者 有富而不貴者 有吉福而遭破壞者 有凶禍而得救助者. 如此者 亦千態萬狀 莫不一一可明.

珞 子爲 精休王以爲妙 窮通變以爲玄. 不可一途而取執 不可一理理推之. 必 如是然後 地理之作能玄通 陰陽功奪造化也.

又 如乾山而以辰巳山高秀 或有水來爲吉 則其家有辰巳生者 必高强 其或低陷流破 則其凶亦如之. 此猶命中有某宮好惡 則某事有美惡之類也.

艮山而以巽山庚水爲吉 則太歲衝臨於辰申必發福. 其有本爲凶者 則發福亦如之. 此猶命中當生有爲福爲災處遇太歲衝 則發福之類也.

且 此法之有格 猶命之有格也. 命 以入格不入格而分貴賤 地 以入格不入格而定可否其貴 天元行歲 運欲生旺 惡克剝 率猶命中事也.

至乃地理之所論 大抵陰陽五行之氣 豈不猶命家所論 一在於陰陽五行之氣乎. 吾 以是 知天下法術 無異理 人無異用也.

或曰 世有初無意於地理 遷徒貧賤而得富貴 亦有極留心於地理. 竟徒富貴而得貧賤 此 其地亦可相乎. 曰 陰陽之理 不可逃 必皆有以招之 殆暗有所違合而人不覺

爾.

請試究之 彼得富貴者 其地理與命必悉佳. 其貧賤者 其地理與命必悉繆. 吾 於是 非徒知地理之可信 又以知與命相符合如此.

然 嘗見工師相地 見一地 遂定其家之吉凶 往往不驗. 此 非但術有不善 其用術之術 亦未善也.

凡 人之家 自古曾以來 必有數墓 亦好惡相半. 見好者 以爲吉 其如惡 何. 見惡者 以爲凶 其於好者 何. 術之不驗 多由此也.

若 欲無失 當取數墓 總而斷之 則可以其吉凶相參酌. 又 復取其高曾以來 以此等之 遠而疎者 其禍福必緩 近而親者 其禍福必速. 用此類 雜考之 萬不失矣. 此亦命家 父病 推子祿 妻災 課夫秊之義也. 若 夫凶宅重疾積衰敗.

一得吉地 此 未卽爲福 佳城疊蔭奕業昌隆. 一得凶地 未卽爲禍. 豈非所謂秊逢冠帶 尙有餘災 初至衰鄕 猶披 福者歟.

辨俗論

或曰 俗有用五音 推三庭以至喝山形斷水步之類 則有可取乎. 曰 吾於此 有去取 俗用五音 吾亦用五音. 然 俗所用 人姓之五音也. 吾所用 山家之五音也.

五姓之說 雖云起於上古 其實無之直. 是 後世好事者 造其說 仍爲之推配爾. 及一行作滅蠻經 倒安生旺 背述吉凶 因以人姓氏爲定. 後人復不曉其由 遂以僞爲眞 尊承用之 至遇師野巫尤 乎. 此一有營作 則以是爲開口第一義 甚可怪也.

豫才知其不可用. 故 於卜宅篇中論頗詳. 又 人之姓曖昧者多 如 衛靑乃鄭李之子 自餘 如賜姓易姓之類 尙多. 姓旣不可憑定 復何以定五音.

借使五姓果可以推五音 而爲塚宅之屬 當相其陰陽而已. 姓音何與焉.

故 五音者 如乙丙午壬之山屬火 火爲徵 徵之音 生於寅 旺於午 死於酉 絶於亥. 如 前法所排布者 是也. 使徵音之地 得生旺 破死絶而吉 則擧世之人 皆可用. 凶 則擧世之人 皆不可用矣. 又 何姓氏哉.

古語云 五音元來別有姓 時師不識病. 又云 五行俱 順水 無傷 五音遇之 皆榮富. 此之謂也.

三庭之說 俗以定三男位之吉凶. 夫 定三男位者 地理家說有十數 各有方位而所推 率不驗. 故 數變其說也.

如 以長生臨官帝旺爲三庭 必欲山高水來 然後 爲吉. 夫 地有是 則無所不吉. 何但三男哉. 使三位山陷水破 則不可以爲地矣. 又 何問三男也. 故 吾亦未嘗用 又況三庭之說.

行人家 將有兄弟相競 停父母喪而不葬者 誠不忍. 此 且使推之而驗 則言之使人避凶而就吉 是亦救世之一端. 旣不驗而適以啓乎. 競之端 長薄惡之風 安可吉也. 如 以理言之 父母之骨 葬得其地 猶之植根得地也. 木根得其地 則千枝萬葉 擧皆榮茂 則父母之骨得地 凡蔭 其所生者 雖百子千孫 有不 蒙其福者哉.

然 木或有偏枯者 由本枝稟受之氣或弱故也. 此得之於天猶人受命於天 各有定分

之不齊. 故 在三男者 或有貧富貴賤之異也. 然 加以培壅之力 往往枝之偏枯者 復同於榮茂. 此在爲之男者勉力自修而已. 自修 則人事盡 人事盡 則天理得 富貴將自至 否則終於貧賤而已 亦其分也. 故 曰 吉凶之來 皆象其德. 此 所以爲吉凶不可求於山水之間也.

夫 山水之吉凶 特每與是相符合爾. 故 大抵 山水之法 陰陽有無之說 雖可信而不可泥也.

若 夫山形之說 自郭氏 則有之. 如 葬書云 形如某勢如某者 是也. 後世增飾之 謂形如某 卽主某事 亦有此理.

蓋 物之形氣 常相連屬 有是形 有是氣. 故 山有奇秀之形 則有奇秀之氣 有醜惡之形 有醜惡之氣. 猶人形相雄偉 則其氣必雄偉 卑俗 則其氣必卑俗也. 至受其山之氣者 隨之 有美惡 又豈不宜哉.

第 山之形不一 取其象類爲難 多有疑似而難定者. 故云 牛臥馬馳 或疑於犬羊 鸞舞鳳飛 或疑於烏鵲. 山本無言 其變化軒 特在人口吻間.

由是 多涉於誣 其或象類之而是 其說亦驗 幾自爲一家 若 參用之 無不可者. 如 不 煩碎 但 視其山無醜惡之形矣. 且 在處有陰陽 陰陽皆有可推之理 如 斷水步之類 有理而說驗者. 在吾處之亦如前說.

曰 子之取於俗 亦違甚矣. 子之法 果大勝之乎. 曰 吾之法大法也. 實嘗探其本原 明其大經. 大經明 故 煩 自擧. 俗之法 專事 煩碎 於煩碎中時有一得 所謂尺有所短 寸有所長者. 故 吾之法 猶張長沙之論傷寒 以人之經絡表裡爲之主, 陰陽虛實爲之候. 因以料其得病之原 爲病之症 立其治病之法 療病之方. 於是 自古及今 人有病傷寒者 皆不出其原 不外其症 及依其法 用其方而治之 病無不應乎. 差者 俗之法猶百醫衆技 有一方一藥可以療病 治頭疾 則頭疾愈 治下利 則下利愈. 豈不爲有效.

然 得於此 必失於彼 利於前 必害於後 小病雖或除而大病終不去.

吾法與俗法之異 蓋如此. 是故 地理家用雜術者 亦或有驗 取其所長 亦或可用 往往多不可用以作地 則其或用以作地 則有中有不中也. 其中也 偶合也 而俗工初不知其爲是 其不中也 當然也. 而俗工亦不知其爲非 及以此法訂之 則是非判然可曉也. 可以使之必中.

故 每見俗工有世上地理. 用俗法者 初自以爲是 寶其法如弊 之亨 千金及 得此法遂大開悟 方知前日之非 無一字可用者. 自謂如學佛者之悟禪 一朝脫然見性 始知平生之妄也.

曰 子之法在目前 然則 有遂可知者乎. 曰 有之. 吾之法在典籍 則以郭氏葬書爲宗 在目前 則以所在州縣爲格.

蓋 地理之法 原於赤松子靑囊之經 今其經旣亡 世不復見類. 有可述者 葬書三郭氏所記. 地理家之有葬書 卽兵家之孫吳 醫家之素問 命家之珞 賦 壬課家之心鏡也. 其規模法度 皆不出此.

惜乎. 郭氏之書不全 又有奇古而難曉者. 下此者 如 曾氏之巧 正矣 而未精 月師之註 精矣 而未盡 劉氏之論 盡矣 而未廣 則亦吾之所資紹者也.

至所在州縣 如以吾法覆之 必有所合. 豈 當時置州立縣者 皆用吾法乎. 蓋 州縣之置立 雖因於人而其實出於自然也. 彼山川之間 陰陽五行之氣聚 則人物聚 而大者爲州 小者爲縣 其下爲鎭市村堡 亦若此. 但 其氣有偏全. 故 爲州縣有大小盛衰之異 則爲州縣者 究其所以 豈人固爲之乎.

吾法 以循天地造化 陰陽五行 自然之理 而創立之者也. 故 用以覆其所在州縣 其經格無不合者. 不合 則山水之高低有無 來去不足以聚山川之氣而不得爲州縣矣. 但 於其此時有不合者 此在州縣所以各有吉凶而或不能全矣. 如 欲目前知吾法而用之 請以是爲格. 此 最近而易知 顯而易見 不得以誣罔一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