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含附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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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风险。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权按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权机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行使。金融企业管理层可根据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对下级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转授权。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于核销的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形成损失的,应当区分主观客观原因,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当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对呆账核销的专项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定期 和不定期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金融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核销呆账,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风险隔离,核销后的管理按金融企业内部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通过对呆账核销的审查、审计,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账和损失的原因,从中吸取有益经验,形成以核销促进债权和投资管理机制不断改善的正向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呆账核销的制度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强化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确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