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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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3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05 【实施日期】2018.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33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5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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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文件、采购项目公告、采购结果等信息。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找、合法有效的原则。 2 / 4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

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等职责。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第八条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是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该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3 / 4

第十条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载明采购项目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终止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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