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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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4)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相邻一侧铁路干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退让相邻一侧铁路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 2. 建筑物退让河道(蓝线)的距离

(1)不得擅自调整河道蓝线,确需调整的,应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 (2)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外边坡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 ,驳岸延后实施的,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上坎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绿带的控制要求,具体应参照蓝线规划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和沿河休闲空间,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4)宜沿玉带河、蒿草河、念泗河、赵家支沟、护城河、漕河、邗沟河、仪扬河等城市主要河流建设滨河绿地。分为10-30、30-50、50-100米三个等级控制,具体要求见表2-4:

表2-4河道两侧绿带控制宽度一般性要求

名 称 廖家沟 大运河 古运河 仪扬河 沿山河 邗沟、漕河 北城河、二道河 唐子城水系、宋夹城水0.0系 蒿草河 其他河道 西区明月湖 绿带宽度(M) 备 注 河道主体东侧控制不小于500米 的生态保护用地,河道主体西200 侧控制不小于200米的生态保护用地;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100 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30-50 城区段控制为30米(京杭大运河至高旻寺段) 局部留有码头用地;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100 要求执行。 为主要防洪、排洪河道,沿河堤岸应尽可能丰富多样,尽可能30 采用二级护坡,含滨河道路;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15 10-15 30 20 8-10 50 含滨河道路 在特定区域,可按照蜀冈—瘦西湖风景区总规及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含滨河道路 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含环湖硬质铺地 -5-

3. 建筑物退让电力线(黑线)的距离

(1)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退让电力线路距离,具体要求如表2-5: 表2-5建筑物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大风偏的安全距离(单位:米) 电 压 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66—110千伏 154—220千伏 330千伏 500千伏 行线内的区域。

(2)主城区内10KV以下等级电力线宜采取地埋敷设。 4. 建筑物退让绿化用地(绿线)的距离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永久性绿地,确需调整永久性绿地用途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方可实施。对于其地下空间利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环保、水利等方面专项规划要求,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不影响地面绿地品质、植物生长环境等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开发利用。

(2)北以西北绕城公路和宁启铁路绿带,西以润扬长江大桥北接线绿带,东以廖家沟两岸绿带,南以南绕城路、新施沙路、沿江公路、长江绿带及湿地保护区构成城市外围防护绿环。绿带宽度为干线公路、铁路及河流两侧各100米 。 (3)绿线范围内可建设少量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配套服务设施,但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后方可实施,且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建筑退让退让河道及城市道路两侧绿地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米。

5. 建筑物退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紫线)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退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紫线)的距离按照《扬州市中心城区紫线划定》中相关退让规定执行。

6. 长输管道安全控制距离

一般地区 5.0 10.0 15.0 20.0 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 1.0 2.0 3.0 4.0 5.0 6.0 8.5 道路(路缘石) 0.5 0.5 0.5 5.0 8.0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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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2)新建建筑物退让大于等于4MPa的输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参考《关于商定甘泉印象花园东侧地块建筑避让西气东输管道距离等相关事宜的专题论证意见》执行:建筑物与西气东输管道中心线控制距离为30米;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的范围内,禁止爆破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界定:4层及4层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及5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3)建筑物与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输油长输管道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4)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

(5)在项目具体设计时,与长输管道的安全退让距离还应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最终确定。 7. 地下空间退让要求

(1)新建地下建筑与现状建筑的外墙水平距离不宜小于8米,且不宜少于地下室的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

(2)临城市道路地下建筑(含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在满足地下市政管线敷设的前提下应按不小于地上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控制,(城市新区、特殊地块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旧城区或特殊地块不得小于3米,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沿规划地铁线的建筑,退让地铁线和站房的距离按相应规定执行。

(3)非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退让相邻建设用地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如统一规划,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毗邻建造。

(4)地下建筑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5)城市支路两侧地块同属于同一家单位,相邻基地地下空间可设置地下通道进行连通,宽度不宜大于12米,该地下通道必须满足管网及安全荷载要求。

(6)建筑退让线与用地红线之间不得设置下沉式地下开敞空间。 8.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地块内临各等级道路、用地边界宜建镂空式围墙或作绿篱分隔,且主体高度不宜高于2米,围墙退让各等级道路距离宜为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1/2。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可共建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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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及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可参照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

第2.2.2条 建筑物高度管理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要求。在规划条件中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规划条件要求执行。

瘦西湖风景区、老城区、视线通廊、七河八岛生态区等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该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为强制性要求,不得随意调整。其它区域的建筑高度为指导性要求,其建筑高度依据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在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予以载明。 第2.2.3条 建筑基地的绿地

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5%。

2. 商业地块的绿地率不小于10%,机关团体、体育、科研设计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一般不大于20%,对商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内已规划且实施集中绿地,单个地块绿地率可下浮5%,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和七河八岛绿地(含水面)较集中的区域,单个地块居住区绿地率可下浮5%,商业地块可不做要求,但绿地应着重在地块沿公共空间位置实施。

3. 对环境周边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在用地周边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

4. 大型公共建筑上人屋面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宜设置屋顶绿化,绿化面积不小于屋面面积的1/3(设备间、楼梯间等除外)。

第2.2.4条 架空走廊的管理规定

可架设穿越城市支路的架空走廊,架空走廊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米。

第2.2.5条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根据城市交通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面积指标按表2-5表2-6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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