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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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物分类 大类 小类(户型) 中心城区普通商品房 住宅 中心城区以外普通商品房 配建指标 小汽车 0.9 0.7 0.6-0.7 自行车 2.0 2.0 3.0 计算单位 车位/100㎡ 车位/100㎡ ㎡ 政策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车位/100廉租房、公租房等)

表2-6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物分类 大类 小类 计算单位 机动车(小汽车) Ⅰ类区 行政办公 办公 其他办公(商务、金融等) 大型商业、普通商业综合楼 大型超市 商业 车位/100㎡ 车位/100㎡ 车位/100㎡ 车位/100㎡ 车位/100㎡ 车位/100㎡ 车位/100㎡ 1.0 Ⅱ类区 1.1-1.3 Ⅲ类区 Ⅰ类区 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Ⅱ类区 2.5 Ⅲ类区 2.0 1.2-1.5 3.0 0.8 1.0-1.2 1.1-1.4 3.0 2.5 2.0 0.5 0.7 0.8 5.0 4.0 3.0 1.0 1.1 1.2 6.0 5.0 4.0 农贸市场 0.4 0.6 1.2 10.0 8.0 7.0 专业市场 宾馆 0.6 0.7 0.8 0.8 1.0 0.9 5.0 2.0 5.0 1.0 3.0 1.0 -9-

餐饮(含宾馆餐饮配套)、娱乐文体设施 市级综合医院 车位/100㎡ 1.0 0.6 1.2 0.8 1.5 1.0 3.0 3.0 2.5 2.5 2.0 2.0 车位/100㎡ 1.2 1.5 1.6 4.0 3.0 2.0 区级综合医车位/100医院 院、疗养院 专科医院、社区医院、诊所 ㎡ 车位/100㎡ 0.4 0.6 0.8 2.0 2.0 2.0 车位/百师大中专院校 生 中学 教育 小学 幼儿园 博物馆、图文化 书馆等文化设施 工业

仓储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100㎡ 4 3 1 0.5 5 4 2 2 6 5 4 1.5 70 80 20 8 70 80 20 6 50 80 20 5 0.3 0.5 0.3 0.5 0.6 0.3 0.5 2 — — 1.5 0.5 0.5 1.0 0.5 0.5 工业厂房 车位/职工 — 车位/职工 — 注:1、停车配置通则性要求:

① 本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三类区域划分(具体详见附图),公共建筑应积极利用地下空间或建筑架空层设置停车场,垃圾中转站等公用设施建筑可结合功能在地面设置停车位,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明确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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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含公共交通面积)平方米、自行车(电瓶车)按1.8平方米计算;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5(含公共交通面积)平方米、自行车(电瓶车)按2.0平方米计算。地下停车库按照停车个数与停车面积进行双控。

③ 停车面积和绿地面积不应重复计算。但地面停车建议采用高大乔木作树阵式停车,停车数量按照实际形成的车位数计算。

④ 地下非停车功能的建筑面积(消防水池、泵房等除外)按照规定配置停车。 ⑤ 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⑥ 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架空层、单独设置的设备用房、保温层等建筑面积可不配置停车位。

⑦ 特殊地块的停车设置要求由地块设计条件中确定。

⑧ 老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在规划条件中另行确定;江都区远郊乡镇的停车指标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执行时限与文件一致。

2、机动车停车配置要求:

① 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宅的机动车位全部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中心城区以外普通商品住宅和政策性住房机动车车位,地下一层满铺仍达不到配建要求的,车位比例可适当下降至90%。住宅小区配套建筑(物管、社区、商业等)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和停车方式,按照相应的住宅建筑停车规定执行。

② 办公类建筑机动车位全部要求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并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

③ 商业类建筑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15%的地面停车位,其余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大型超市可在合理设置交通流线基础上,在室内设置部分停车位,如在二层满铺地下车库仍然不能满足配建要求的情况下,二层以下可以采取机械式双层停车方式,机械式停车区域净高不得低于3.8米。

④ 农贸市场地面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20%的地面停车位,其余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且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

⑤ 生产研发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其他办公建筑的停车指标和方式执行,停车数量可视情况在±10%的范围内进行浮动,并在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⑥ 医院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20%的地面停车位,其余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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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50%的地面停车位,中、小学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10%的地面停车位,其余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幼儿园可在地面或半地下解决机动车停车。

⑧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公共建筑可以设置不超过配建车位总数15%的地面停车位。

3、非机动车停车配置要求:

① 中、小学宜在建筑架空层或半地下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② 农贸市场宜以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为主,同时应在地下设置业主及经营摊贩专用停车区域。

2.3建设用地规划配套

第2.3.1条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以下设施不得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设置于地面一、二层。

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鼓励集中设置,如分期建设,则与相关地块同步建设完成。

第2.3.2条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的7‰,一般规模不小于100平方米,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地下。在物业管理用房中要安排快递收发室,宜布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

社区配套用房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应具备社区警务室、社区阅览室、社区图书室、社区文娱室等基本功能。

第2.3.3条 居住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面积不得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宜在小区内部或出入口附近集中设置,如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时,亦可与商业建筑统筹设置。小区内鼓励配置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会所、体育健身等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该部分建筑不包含在小区2%的配套商业比例中。拆迁安置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建 2%-5%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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