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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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建筑层高 建筑合理层高

1. 低层住宅建筑层高H小于等于3.6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小于等于3.0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3.3米);普通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合理的层高H小于等于4.5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4.8米)。

2. 阁楼两侧檐口高度应小于2.2米。

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小于2.5米 4. 下列情况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

① 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特殊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② 大型商场、超市、市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区域;

③ 剧场、影院、音乐厅、酒店大堂、宴会厅、住宅及公共建筑门厅、建筑中庭、大型会议室等对层高有功能性要求的功能区;

④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以及作为物资储备、中转用途的库房类建筑。 第3.2条 建筑面积计算

1.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2. 建筑可移动(开启)顶盖参照永久性顶盖相关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3.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4. 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住宅建筑最大进深超过2米的,公共建筑最大进深超过3.6米的挑廊、檐廊,应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与挑廊、檐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檐廊控制,并计算面积。

5. 建筑物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6. 符合闷顶定义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3.3条 容积率计算

1. 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应计算虚拟建筑面积,虚拟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①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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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超过合理层高的,按H/3.6(3.0)×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层高超过合理层高的,按H/4.5×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②商业用房、普通办公用房独立隔断开间小于8米,且层高大于4.5(4.8)、小于等于6米,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层高大于6米,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该条款不包括上述第3.1条建筑合理层高的情况)。

③ 单层工业、仓储仓库类建筑层高≥8.0米,按二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2. 其他建筑面积应纳入容积率计算的情况:

① 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大于等于1.5米的,且层高大于等于2.5米的地下及半地下室。

②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 ③ 阁楼和可利用的闷顶层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 ④ 基地内联系各栋建筑的连廊。

⑤ 底层架空层的电梯厅、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

⑥设有下沉空间的非住宅建筑,下沉空间进深大于3.5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作为停车使用的除外)按照地面建筑面积计算,室内空间进深超过8.0米的按照8.0米纳入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内部设置的带有下沉空间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3. 符合下列款项的之一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的情况:

① 仅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至少有两面直接对外,且仅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使用建筑架空层(底层)。

② 层高不超过2.2 米有结构分隔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 ③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④ 仅作为公共交通通道且能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跨越城市道路的架空连廊。

⑤ 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小于1.5米的半地下室及地下室。 ⑥ 层高小于2.5米的底层地上车库。

⑦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规定计算的建筑保温层面积。

4. 除上述情况外,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规定核定的地上建筑面积应纳入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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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建筑密度计算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况不计入建筑密度指标: 1. 无立柱的过街楼及外挑空间。 2. 建筑内部设置未封闭中庭的。

3. 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开敞式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

4. 建筑基底范围之外的地下通道出入口、跨城市道路的过街通道、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5. 建筑间不直接接触地面支撑结构的架空顶盖。 第3.5条 绿地率计算

以下情况下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1. 底层住宅院落围墙内的绿地。 2. 底层架空层水平投影范围内的绿地。

3.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部绿化覆土深度达不到0.8米的绿地。

第3.6条 建设基地标高

1. 居住区(小区、组团)建设基地标高以组团(级)路标高为准;公共建筑基地标高以项目内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标高为准。

2. 建设基地标高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基地标高的区域,建设基地地势较平坦的(建设基地周边道路的最高点与最低点高差不超过2.0米),建设基地标高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且不得超过0.6米;建设基地地势起伏较大的(建设基地周边道路的最高点与最低点高差超过2.0米),应充分结合周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参照上述要求,在规划方案阶段通过竖向设计审查来明确建设基地标高具体要求。

4. 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不得影响周边景观、日照,不得将雨水排入周边地块。

第3.7条 建筑高度计算

1. 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物高度以室外基底标高至其实体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物按室外基底标高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的高度计算。

2. 对于建设基地有高差的,建筑高度按照所确定的就近组团级道路(或消防登高面)标高为基准点计算建筑高度。

3、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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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建筑顶部透空栏杆。

4. 本细则第2.2.2条,第3、4款所包含区域的建筑高度按照极限建筑高度执行。

第3.8条 建筑间距

1. 在计算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建筑退界时,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

2. 日照间距及日照间距系数

(1)正南北向低、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5。 (2)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主朝向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3. 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1)新建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小区的内部日照间距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予以保证。住宅日照间距不考虑不同方位的折减系数。

新建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与基地外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日照系数或最小间距的基础上,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2)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4. 被遮挡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第3.9条 日照分析

1.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1)拟建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2)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

2. 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高层居住小区规划方案布局阶段,以建筑结构墙体为基础简化建筑形体形成模块(不考虑被遮挡建筑形体变化产生的自遮挡影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模块主朝向日照连续线段全部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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