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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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1 范围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遵循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瓶库 LPG cylinder warehouse 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 3.2

气瓶间 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

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 4 职责

4.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

责本标准的落实。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 全管理职责。

4.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

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4.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4.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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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方法,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4.5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负责。 5 气瓶间的管理

5.1 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

5.1.1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5.1.2 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 5.2 气瓶间的建筑要求

5.2.1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 50016—2006 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隔离开。

5.2.2 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 5.2.3 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2.4 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5.2.5 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cm2。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 m 以下。 5.2.6 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 5.2.7 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

5.2.8 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5.2.9 存放气瓶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使用和备

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10 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储罐。

5.2.11 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项目 1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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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主要 10 次要 5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 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气化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共防火间距不限。

5.2.12 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计算:

V = V n × n (1) 式中:V——气瓶储存总容积 ( m3 )

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 ( L ) n——单个实瓶数量 (个 )

5.2.13 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 1m3 容积相当于83 瓶5kg 气瓶: 12L × 83 = 996L

42 瓶10kg 气瓶: 23.5L × 42 = 987L 28 瓶15kg 气瓶: 35.5L × 28 = 994L 8 瓶50kg 气瓶: 118L × 8 = 944L

注: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 5.3 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

5.3.1 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

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5.3.2 气瓶间应配备8kg 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5.3.3 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5.3.4 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5.4 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

5.4.1 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2 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5.4.3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 应做防静电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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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

5.4.5 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

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6 用气设备的管理

6.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

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6.2 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 6.3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 6.4 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 m。

6.5 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

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6.6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

6.7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 6.8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6.9 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 ~ 2.0 m 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 6.10 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11 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 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6.12 用气设备操作间, 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7.1 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 7.2 钢瓶应直立放置。

7.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7.4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7.5 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7.6 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7.7 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 b) 无纵向焊缝(50kg 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 c) 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

d) 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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