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放大学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第一次形成作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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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权限不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而无效合同始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期限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销权,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权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当事人不得再主张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属于法定无效,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

22、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哪些?

答: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双方当事人负有的对待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效力有:1、阻却违法的效力;2、对抗效力。

2、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关性;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 3、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并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有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

效力有:1、中止屐行;2、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3、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

23、在施工合同中如何适当应用抗辩权?

答:1、后履行抗辩权的应用。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合同双方约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义务的,在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承包人可以主张暂不开工、开工顺延和损失赔偿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应用。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证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

24、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不能按交易习惯确定,可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住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

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5、发生了合同争议应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解释方法,自愿协商解决或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司法途径可分为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