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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书》

尊敬的院长、检察长:

我申诉昆中级法院苏庆祥与我的纠纷案,于2011年9月6日在昆中级法院再审实况是,法官,姚永祥,肖非,陈红阳,赵敏,极不负责。不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规定,再审法定程序不合理。检察官宣读申诉书走后,只审二十多分钟,苏庆祥请了律师。再审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不执行第63条规定。事实,法律依据,我给检察院的申诉控告,再审:不重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一)诉讼法: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笔录勘察。

(七)再审:我在上次申诉提到陈秀芬,顾翠兰是苏庆祥叫她们收债的。她俩收去合计:4106.75元(大写:肆仟壹佰零陆元柒角伍分)。苏庆祥在二审辩称:“收据是他写签字,先写收据未收钱的谎话,被付锡勇,张建华,李楠,所採信。致使苏庆祥多收4106.75元。(大写:肆仟壹佰零陆元柒角伍分)。

再审:要求传证人陈秀芬,顾翠兰,在人民法院与苏庆祥质证,陈秀芬持苏庆祥、顾翠兰收据来拿钱。顾翠兰五张收据她认可否?认可了,钱交给苏庆祥了没有?不认可,做笔迹鉴定,苏庆祥与他请的律师认定可否?或不认可?那张不认可,做司法笔迹鉴定。再审,不传证人,不给举证,无双方当事人陈述,无双方辩论。

(二)再审法官不依据审案事实据在,拾柒份苏庆祥、顾翠兰的收据未在,法庭质证。收据证实我从2007年1月1日致11月16日己还苏庆祥:39508.60元,(大写:叁万玖仟伍百零捌元陆分)。己包括苏庆祥2006年12月30日到到医馆搜身400元,其中50元是陈秀芬垫出我赔了。2007年1月19日苏庆祥、顾翠兰等要给陈秀芬发工资,陈秀芬不要,苏庆祥不开条子,陈秀芬证明这600钱被苏庆祥非法收走。苏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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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0日第一现场证人炊事员,张琼华电话:13629656811陈秀芬电话:15912142363,顾翠兰的电话苏庆祥知,再审不传证人,法庭不给我举证拾柒张收据是是带到法庭的。审什么案子?

(三)二审不重证据,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处,我赔苏庆祥84598.15元,(大写:捌万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壹角伍分)。其中2万元是高利息。

二审再审法官,这么害怕去法庭上举证搞清楚,歉多少,应赔多少?苏庆祥与我的约定是月息1%,拾万元赔贰万元利息,无事实法律依据,二审不重证据,再审无事实为依据。二审判决中,多拿走4106.75元,(大写:肆仟壹佰零陆元柒角伍分)采信苏庆祥的谎辩:“收据是他写的,他签的字,先写收据,并未收我钱的假话”。再审。不重证据,在赔苏庆祥债务,我损失了:4106.75元,(大写:肆仟壹佰零陆元柒角伍分)执法不公,不重证据。苏庆祥辩称,谎话发了财。

(一)借拾万苏庆祥要贰万元利息,无法律事实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合同法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是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还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我给苏庆祥的借据,双方约定1%的利息,以12个月计算借拾万元支付1%应付给苏庆祥利息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四)二审法官为什么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执行?不执行合同法211规定,苏庆祥与我的约定,未明确约定银行贷款支付利息。(五)合同法与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公民诉讼权是平等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二审未以双方约定多判捌仟元不是一般人能接受,(六)苏庆祥的借款规定及借款,双方约定。小学生也知,10万元借款2万元己是20%高利率,请二审法官未出示什么银行利息这么高?的国家政府文件规定。(七)判决20%的高利,从时间2007年1月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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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6日,我还苏庆祥:39508.60元,(大写:叁万玖仟伍佰零捌元陆分)。为什么不扣除利息?二审不公,再审不理,法官与苏庆祥有特殊关系值得质疑?

(八)苏庆祥差债不赔,蒙受经济损失的是我70多岁老名医;

(一)2005年8月份苏庆祥在姜青山顾翠兰护送到医馆就诊,面为熊猫,双是面肿,头胀高血压186/110-190-115mmlg,附工院诊断,资料己复印,在前次申诉己呈交。

苏庆祥要切除病肾及高血压脑多发性梗阻,高血压危证治疗,多么艰难的两个多月,他警街较高向这种病,肝肾衰竭,脑坏死性萎缩,突发死亡并不罕见。借了点钱给我,要赔本息,本馆设备不够,难以言喻。借给钱后苏庆祥说:“他的药费在借款中扣除”。垫钱救治他的病,又担突发性死亡风险,救治两支脚的狼,后悔。

多次与苏庆祥协商,把歉最低的药费,11447.76元,在借款中扣除,他的理由是我把借款全部赔还,他赔药费。再审不理。二审我代了苏庆祥上级医院确诊资料,入馆治疗档案处方,苏庆祥谎辩:“我叫他拿药不开钱,部份药费他己付给附二院”。被二审法庭採信。

二审,看都不看,再审,不看,不理。仍持二审错判的判决书随便问,这是再审吗?

我申诉控告主张理由,借钱,我本利要还,治疗两个多月,我一个综合医馆不容易。正当收入维持了企业的生存,我与苏庆祥是“金钱”义务。我无神经失常的体征苏庆祥及他请的律师无证人,我叫他治病不开钱。我是学民营卫生机构,我的药费怎么会付到附二院去了部份?苏庆祥拿出李附子中医馆药费交到己付二院的证据。继属谎话,假话,赖债。

(二)二审苏庆祥的利息拾万元,赔2万元是20%的高利率,各银行及我问过无20%高的利息,苏庆祥既然判决是不合法,不于追究。苏庆祥,以同等利率20%还我,日期从2005年8月份起到2011年12月止,己是78个月,苏庆祥歉我馆药费是11447.76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柒角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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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利率与苏庆祥收去的利率同等,每月利率是228.40元,(大写:贰佰贰拾捌元零肆角),合计人民币:17815.20元,(大写:壹万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加上医药费,人民币11447.76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柒角陆分),综合退还我:29262.96元。(大写:贰万玖仟贰佰陆拾贰元玖角陆分)。

(三)我申诉控告的理由:苏庆祥与我是“金钱义务”。我存在银行有本有息,我老名医的钱是辛勤流汗来的。我上诉后,二审不理,再审不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第九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档利益返还给损失的人。

(四)苏庆祥非法搜身,逼开财会室,搜查现金,砸毁医馆的罪恶行为:

(一)2006年12月30日还款期己到,苏庆祥要债要全部还完电话说:不赔,“小锅是铁做的”。

我给他讲:装修款工人要用家付了伍万余元房租,水电职工报酬支付无法支付了。我收入较好,借上点元旦后赔你,请你把11447.76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柒角陆分),你债务中扣了。

苏庆祥大叫:“我来收债,我不是来赔债的,你叫赔什么医药费”?

下午他与顾翠兰代了拾几个人来医馆,先把我手扭起,只有我过元旦的350元,(大写:叁佰伍拾元),苏庆祥大叫:“老子这么多人,吃饭钱也不够,不行”,新疆口音的大骂:“按我们的规定赔不出钱,砍脚砍手你决定”。另个广西口音的也大叫:“我们废了人中也相你一样借钱,不赔钱,不要了,废了算了”。

己放假了,只有陈秀芬医生,张琼华炊事员我4人,炊事员看着我被扭手,搜身要吹脚手,她是来叫我吃饭的,她大叫着去叫陈秀芬,出纳员,她是第一现场证人,电话:13629636811。二审控诉,再审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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