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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0 Q/110 211.5-2006 代替Q/110-231.3-1999 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经济合同管理

2006-04-01发布 2006-05-01实施 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公司 发布 Q/110 211.5-2006

前 言

本标准是企业管理标准中计划管理系列标准之一,计划管理标准包括: —— Q/110 211.1-2006 方针目标管理 —— Q/110 211.2-2006 班组建设管理 —— Q/110 211.3-2006 综合计划管理 —— Q/110 211.4-2006 经济活动分析管理 —— Q/110 211.5-2006 经济合同管理 —— Q/110 211.6-2006 综合统计管理

—— Q/110 211.7-2006 小型基建及非生产大修管理 与前一版本的标准相比,本标准有如下变化: —— 标准编写的依据不同; —— 标准的结构更加合理; —— 标准的管理内容有变化。 本标准由计划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计划部 本标准起草人:张春雷

本标准审核人:彭海涛、高景玉、王振义、戴庆伟 本标准批准人:崔凤德

本标准于1991年发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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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3-15 3 职责

3.1 计划部

计划部是我公司基建、更改工程、物资购销、燃料采购、各项承包、大修理等合同签订的归口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审查、实施、纠纷和调查等全过程管理。 3.2 合同承办部门

3.2.1 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与合同对方协商合同条款,完善合同内容。 3.2.2 负责根据签订的合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3.2.3 负责向公司领导、计划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

3.2.4 建立并保管本部门承办的合同档案,对合同的签订、发放、履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整理、分析。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审查与签订

4.1.1 除招标确定的以外,起草合同前,承办部门应事先向分管的公司领导汇报,认为确有必要立项或经部门、公司领导批准的,方可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进行谈判、签约工作。

4.1.2 合同的起草应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承担。

4.1.3 合同除及时结消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实际对标准示范文本进行核齐,并对不完善、或不严谨的条款进行补充完备。 4.1.4 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必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4.1.5 合同应当按规定统一进行编号,由计划部负责合同的统一编号。

4.1.6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一般采用A4纸,并编页码。不得出现下列情况:一份合同文本使用两种纸张,或个别页的正文字体不同于其它页的正文字体,或页码不连贯。一旦发现,视为“抽页”或“换页”,不得存档、履行。

4.1.7 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a) 所有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联

系人联系方式;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合同附件名称;签约地点、日期;签约各方的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合同正副本份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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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签约的目的利依据;

c) 标的:应当注明工程的承包范围,或规格数量,或具体劳务、服务行为等;

d) 数量和质量:应当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质量的等级要求,检测的方式、方法,检测质量适用

的标准等。勘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合同应注明提交成果资料的期限和应达到的深度。 e) 价款或酬金:应注明合同价款(大写和小写、金额单位,以外币表示时应约定其与人民币兑换

的汇率),结算方式、条件、原则,以及付款方式等。

f) 合同履行的地点应由我方指定,应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

g) 争议解决的方式:应约定协商、调解、仲裁条款,必须注明仲裁、诉讼地点,仲裁、诉讼地点

应约定在我方法定地址所在地:

h) 违约责任:注明应负的法定责任和约定的应负责任及违约的赔偿办法,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

i)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

4.1.8 合同应逐页由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

4.1.9 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a) 合同承办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填写合同审批表,送相关部门会签;

b) 承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c) 分管公司领导批准:

4.1.10 凡是根据华电集团的要求需要招标的工程、设备、技术服务等一律通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合同谈判可根据实际分阶段安排,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的公司领导汇报谈判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1.11 重大合同谈判应由公司领导安排,有法律顾问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2 审核会签

4.2.1 合同签订之前,应根据中标文件的要求,承办人应将经谈判一致的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有关部门审核签证,结束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然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项目特殊时,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特殊办理。

4.2.2 各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各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4.2.3 承办人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各审核部门应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审核结束,由承办人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定,若无异议,即可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若有异议,修订后按前述程序再谈判、审核办理。

4.2.4 重大合同或内容较为复杂的、风险较大的合同,在审定前可由承办人组织会议,公司主管领导召集各审核签证部门负责人集中进行讨论评审,通过后方可签订。

4.2.5 签订合同应经审定,通过的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4.3 合同的履行

4.3.1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依法按约履行。

4.3.2 合同承办人对合同内容应做到心中有数,全面掌握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如工作进展、费用结算、存在问题、注意事项、变更情况等。各相关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办部门反映并配合制定应对措施,不得隐瞒、延误,不得随意承诺变通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4.3.3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承办人应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有关业务管理人员,便于正确履行合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供的复印件需删除与实际业务无关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4.3.4 合同价款的支付由财务部门按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及合同约定执行。 4.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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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由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承办人办理。其它部门无权单独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配合承办部门开展工作。

4.4.2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办理,与合同签订的程序一致。

4.4.3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书面的通知或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4.4.4 变更后的合同应写明原合同名称和编号,对与原合同的关系应阐述清楚,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4.4.5 解除的合同应保留其档案记载材料,并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各相关部门。 4.5 合同纠纷的处理

4.5.1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承办人组织,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凋解能够达成一致时,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4.5.2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审计部门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a)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

b) 有关的票据、票证:

c) 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d) 证人证言:

e) 其它有关材料。

4.5.3 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5.4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交由审计部门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合同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使用。 4.6 注意事项

4.6.1 对外签订工程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其管理和使用部门为计划部。 4.6.2 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防止对方当事人的以下行为:

a) 伪造合同;

b) 虚构主体资格,或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c) 虚构或夸大业绩,骗取信任,对合同实施造成困难; d) 其它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计划部主任每月组织一次自检,自检结果报主管领导认可。 5.2 本标准执行情况按公司综合奖励办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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