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经济合同管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1480344fe4733687e21aa66

Q/110 211.5-2006

4.4.1 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由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承办人办理。其它部门无权单独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配合承办部门开展工作。

4.4.2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办理,与合同签订的程序一致。

4.4.3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书面的通知或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4.4.4 变更后的合同应写明原合同名称和编号,对与原合同的关系应阐述清楚,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4.4.5 解除的合同应保留其档案记载材料,并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各相关部门。 4.5 合同纠纷的处理

4.5.1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承办人组织,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凋解能够达成一致时,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4.5.2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审计部门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a)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

b) 有关的票据、票证:

c) 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d) 证人证言:

e) 其它有关材料。

4.5.3 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5.4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交由审计部门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合同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使用。 4.6 注意事项

4.6.1 对外签订工程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其管理和使用部门为计划部。 4.6.2 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防止对方当事人的以下行为:

a) 伪造合同;

b) 虚构主体资格,或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c) 虚构或夸大业绩,骗取信任,对合同实施造成困难; d) 其它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计划部主任每月组织一次自检,自检结果报主管领导认可。 5.2 本标准执行情况按公司综合奖励办法考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