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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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市建〔2006〕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经费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二、根据《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0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等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见附件2。

三、依据附件2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括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工程需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以及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所发生的费用。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都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单独列出、单独报价、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招标文件中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不予备案;投标文件中未按本通知规定单独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计取不足的,可视为不合理报价作废标处理。 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及费率标准在报价或合同中单独计取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天内,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该费用总额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和监理单位双控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资金账户。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实行先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后支付费用的方式。施工单位在基础验槽前、主体结构施工至一半和工程竣工后分三次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在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监理

单位审查核实签字盖章确认,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支付。 八、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和施工单位设立的专项资金帐户、首次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交市建管处;未提交的,市建管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付讫凭证复印件和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价表;未提交的,市质监站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合同备案、安全报监、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九、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同意减免或缓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2006年1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定合同的工程(非招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安〔2005〕229号)

2、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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