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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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第十四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表明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论证前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三)审定。变更规划条件用地性质、容积率的,论证和公示(听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其他强制性、限制性规划条件经论证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四)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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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或变更手续。

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

第十六条 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调整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或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理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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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违反上述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

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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