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体育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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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续聘与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单位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和单位主管部门申诉。

八、相关规定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核部分可根据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考核发放,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合理设置奖励、补贴和特殊人才津贴等分配项目。

(二)病假、事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部分(以下简称“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休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正常发放。

2.工作人员病假、延长产假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从超过的次月起连续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70%计发;病假、延长产假累计超过4个月未达到6个月的,从超过的次月起连续4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80%计发;病假、延长产假累计超过2个月未达到4个月的,从超过的次月起连续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90%计发;病假、延长产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发放按照单位制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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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绩效考核规定办理。

3.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50%计发;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

4.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次月起,按下列情形处理: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降职以上处分的,扣发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又受到行政处罚的,按其中影响期限长的期限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其次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90%计发;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其次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70%计发。

6.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期停发绩效工资。经审查核实后,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停发的绩效工资。

九、组织实施

体育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全面贯彻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重要部分,对于保障和改善体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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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待遇,建立公平效率的激励机制,提高体育公益服务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绩效考核是绩效工资顺利实施的核心,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广大体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其中,明确考核重点、指标权重及考核结果的运用;指导各单位制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单位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规范考核行为,及时研究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指导意见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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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工作参考

1.市体育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2.市体育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3.市体育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4.市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5.市体育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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