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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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予以偿还。

5.6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a) 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b) 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c)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d)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e) 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f)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5.7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5.8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5.8.1工程造价的控制

对于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可能存在的错误或漏项,乙方需认真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临沂市审计局审计认定。 5.8.2工程造价的监管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工程及工程款进行跟踪审计。甲方有权监管项目公司向供应商拨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劳务费用、暂列金等所有款项。

5.9 工程变更与设计优化

5.9.1鉴于市政工程涉及项目征拆、系统动迁和专业配套等多项内容,不确定因素多,对现场发生的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通过甲方、乙方、监理公司、造价公司等所有相关单位认定后作为后期工程结算的依据。

对本项目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或新增工作,工程数量由项目公司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

工程变更计算办法,执行磋商响应报价时相应的人、材、机及费用标准。响应文件中无项目综合单价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5.9.2项目公司提出的工程优化,在报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实施。

5.9.3工程竣工决算后,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认定,如果经“审计认定后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成本”,则运营期财政补贴按“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计算执行。如果经“审计认定后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低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则运营期财政补贴按“审计认定后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执行。

5.10 竣工验收

(a) 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规定要求,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b) 若本项目因征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部分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可对已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工程单独验收,并将单独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作为该部分政府补贴计算起始日。

(c)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要求向市住建局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其中关于竣工档案的整理收集及移交等工作要符合《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5〕26号》)文件的要求。

5.11 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5.10.1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5.10.2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的建设: (a)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起三十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c)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d) 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使用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e) 乙方未能按照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的工期进度完成作业,迟延累计达到30日。

5.10.3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a) 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的,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按时完工。

(b)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必要的协助,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c)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继续项目建设,直至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为止。

第六节 项目的运营

6.1 使用日

(a)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为使用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 (b) 自使用日起,政府指定部门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政府补贴。

6.2 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1)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本项目,将承担如下后果: (a)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b) 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c)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d) 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资金。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运营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使用日。

6.3 管理运营维护记录

乙方应确保:

(a) 对管理运营维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b) 准许甲方对其管理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6.4 甲方介入管理运营

6.4.1基于乙方违约的甲方介入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予以偿还。

6.4.2基于公共利益导致的甲方介入

发生紧急公共事件或基于合理判断判定可能发生紧急公共事件(无论乙方是否已采取应急措施),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工作,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甲方行使直接介入权期间无需向乙方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

“紧急公共事件”指:如果甲方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则将危机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项目安全运行的情势,包括社会动荡(请愿、罢工、游行示威、暴乱、武装入侵、战争)、重大事故(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电力中断)、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旱灾、台风、大雾或其它极端天气状况)或任何其它使项目公司不能或可能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运营本项目的客观情况。

6.5 暂停服务

6.5.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运营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管理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经甲方书面答复或批准后可暂停服务,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6.5.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a)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b)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6 公众监督

乙方应接受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乙方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政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