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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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统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基本药物回款周转资金统筹管理办法,负责统筹落实基本药物回款周转资金,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负责统筹落实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按当年本区域内基本药物采购资金额10%汇缴到省级国库支付中心专用帐户用作周转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采购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情况。

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

采购机构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由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应当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基本药物价格监测,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按照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采购、配送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包括其他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 (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

(六)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按照规定签订购销合同,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不执行集中采购价格,二次议价,同企业订立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等过程中收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医改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执行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实行不定期暗访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暗访与检查考核结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责令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把暗访和检查考核结果与政府绩效挂钩、与财政补偿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