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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消防人员应经常到施工现场、仓库及生活区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消防档案。

4.6 重点部位消防器材的配备应充足,按照不同的要求,分类配置。

4.7 消防人员应定期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已使用、过期或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更换,加强对消防设施的配置、保管工作。

4.8 特殊及重点防火部位“发电机充氢,油循环,油泵注油,氧、乙炔站及油库近处动火等”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4.9 接到报警消防人员应尽快赶到火灾现场,准确、迅速地将火灾消除,使火灾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4.10 所有严禁动火的区域及部位必须悬挂明显的严禁动火标志牌。

4.11施工人员必须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挪作它用,妥善管理,合理使用。严禁在有防火标志的区域及部位动火、吸烟。

4.12 办公场所、生活区及施工现场不准存放雷管、炸药。 4.13 制氧站、乙炔站及液化气库内照明器材应采用防爆型。

4.14现场气割人员必须做到先关气源后收工具,严禁不断气源,带头打结或直接将工具放入工具箱内。

4.15使用电、气焊,工作前必须采取好可靠的防火措施,严禁任意焊、割、火种四处飞溅。

4.16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别存放,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

4.17对从事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发现火情,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主动地扑救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4.18 冬季应做好消防器材的防冻工作,发现火情,随即可用。

4.19冬季采用火炉取暖,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季节性消防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反馈、落实,做好检查记录。

4.20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重在检查措施的实施。 4.21 办理动火工作票的范围

a. 受热面开始安装后的锅炉房;

b. 土建交付后的汽机房、除氧煤仓间、磨煤机房、集控室、附属厂房; c. 电缆敷设后的电除尘;

d. 输煤皮带运至现场或电缆开始敷设后的输煤系统;

e. 油区、油处理区、变压器、电缆夹层及隧道、易燃易爆物品和贵重精密设备存放场所;

f. 氧气站、乙炔站周围10米范围内。

g. 距易燃、易爆物品(仓库)10米范围内。 h. 木工房周围10米范围内。 i. 油库、加油站10米范围内。

j. 氧气、乙炔及液化气瓶储存库10米范围内。 k. 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10米范围内。

l.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工作及施工完毕24小时内,30米范围内。 m. 制氢站(供氢站)及其它有氢气的管道、设备10米范围内。(工作前必须经有关人员进行氢含量测试)

n. 油漆、喷漆场所5米范围内。

o. 注油管道、设备“锅炉、汽机房内、主、备变” 5米范围内。 p. 在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管道维修、动火。

q. 在已送电400V、6000V、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及电缆夹层区域内动火。 r. 发电机充氢后汽机房内动火。

s. 经消防、施工、安监人员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4.22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

4.23 材料堆放场所(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 5 附表

附表:基建动火工作票

附表:

基建动火工作票

办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动火部门 动火执行人 动火具体部位 动火方式 班组 工作负责人 申请动火期限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应采取的防火安全措施: 检查落实情况 消防监护人签字: 审批人 消防人员 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 班长或技术员 签字 注:此票一式三份,消防、动火部门各存一份,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一份。动火作业结束后当日,动火执行人须将持有的工作票交还给本部门,部门须最迟于2日内将该动火工作票交还消防部门关闭。

动火基本要求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动火前“十二不”:

(1) 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 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3)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4)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5) 油车、油船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6)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 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8) 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 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消防监护人;

(2) 消防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扑救;

(4) 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动火后“一清”:

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