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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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2 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7 施工

7.1 施工准备

7.1.1 脚手架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7.1.2 应按本规范规定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可调托撑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7.1.3 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7.1.4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7.2 地基与基础

7.2.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7.2.2 压实填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

7.2.3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

7.2.4 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

7.3 搭设

7.3.1 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拉固定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

7.3.2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本规范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7.3.3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木垫板。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立杆的对接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6条的规定; 2 脚手架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3 当架体搭设至有连墙件的主节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7.3.5 脚手架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纵向水平杆应随立杆按步搭设,并应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固定; 2 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3 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设置,并应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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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构造规定;

2 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3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2)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5)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6)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7)独立或附墙砖柱,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8)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M2.5的砖墙。

7.3.7 脚手架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第6.3.3条的规定。

7.3.8 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国步进行,不得滞后安装; 2 当单、双排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取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后再根据情况拆除。

7.3.9 脚手架剪刀撑与双排脚手架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7.3.10 脚手架门洞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造规定。 7.3.11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

2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7.3.12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3.12): 1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 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 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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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3.12 栏杆与挡脚板构造

1―上栏杆;2―外立杆;3―挡脚板;4―中栏杆

7.3.13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应铺满、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2 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用镀锌钢丝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防止滑动。

7.4 拆除

7.4.1 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3 拆除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4 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当单、双排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6.4.4条、第6.6.4条、第6.6.5条的有关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4.4 架体拆除作业应设专人指挥,当有多人同时操作时,应明确分工、统一行动,且应具有足够的操作面。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7.4.5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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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查与验收

8.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1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3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8.1.8的规定; 5 钢管应涂有防锈漆。

8.1.2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1.8序号3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2)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本规范表8.1.8序号4的规定。 8.1.3 扣件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2 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3 扣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关规定。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8.1.5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脚手板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尺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1.8序号5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3)新、旧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4)应有防滑措施。

2 木脚手板、竹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板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宽度、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不得使用扭曲变形、劈裂、腐朽的脚手板;

2)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8.1.6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8.1.7 可调托撑的检查在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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