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章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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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英文名为Ningbo Huamao Foreign Languages School;地址是宁波市鄞县大道中段2号,邮编315192。 第三条 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而设立。

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学校确定“承认差异、提供选择、开发潜能、多元发展”的办学理念和“创特色、成名校”的办学目标,努力使本学校真正成为师资优良、设备完善、教学先进、校园优雅的现代化学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规模7000名。举办小学、初中、高中全日制普通教育。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宁波华茂教育集团和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校董事和监事;

(三)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推荐、提名学校的财务总监。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000万元。出资者宁波华茂教育集团出资人民币16000万元,占51.61%。出资者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占48.39%。

第十条 学校经宁波市教育局批准,业务范围是: (一)实施初等、中等普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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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国际教育交流,接受海外学生和海外华人、华侨子弟入学。 学校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教民133020130000880。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指定人员、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七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或解聘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举办者变更;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一)、(二)、(三)、(六)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领导和决策权;(四)代表学校签署对外的有关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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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举办者推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1~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成员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但是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和党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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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华茂综合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学校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随车护送人员,严格执行接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实行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教育教学和教育后勤两条线运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孝心”、“感恩心”、“责任心”和“博爱心”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积极探索学制改革和课程改革,推进十二年一贯制和国际化的特色创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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