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GBT28002-20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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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时,宜考虑监管机构所发布的指南。

组织宜考虑风险评价所用数据质量和精度的局限性及其对风险计算结果的可能影响。数据的不确定度愈大,判定风险是否可接受时则需愈加谨慎。

注:风险评价工具和方法的示例比较参见附录D。

4.3.1.4.4 风险评价需考虑的其他方面

对于发生在若干不同现场或场所的典型活动,某些组织可能开发了通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为了开展更具体的评价,以此类通用评价方法为起点,组织将会因此而受益,但可能还需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开发以适合特定情况。这种做法可提高风险评价过程的速度和效率,增强相似作业风险评价的一致性。

当组织的风险评价方法使用描述性分类来评价伤害的严重性或可能性时,分类所用的措辞宜明确予以定义,例如:需对诸如“可能”和“不太可能”等分类措辞给出明确的定义,以确保不同人员能理解一致。

组织宜不仅考虑敏感人群(如怀孕的工作人员等)和易受伤害的群体(如缺乏经验的工作人员等)的风险,还要考虑对参与执行特定作业存在某种特定感知缺陷的人员的风险(如:色盲人员阅读指令的能力等)。

对于风险评价将如何考虑可能暴露于特定危险源下的人员的数量,组织宜予以评估。对于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害的危险源,即使这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较低,也宜予以仔细考虑。

对因暴露于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中而造成的伤害进行评估,此类风险评价可能需运用合适的仪器和抽样方法来测量暴露的程度。组织宜将所测量的暴露程度与适用的职业接触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组织宜确保风险评价既考虑到短期又考虑到长期的暴露后果,还考虑到多重因素和多重暴露的叠加效应。

在有些情况下,风险评价通过使用涵盖各种状况和场所的抽样方法来实施。需注意确保所用样本能充分且足够地代表所有被评价的状况和场所。

4.3.1.5 变更管理

组织宜管理和控制可能影响其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和风险的任何变更。这包括组织结构、员工、管理体系、过程、活动、材料使用等的变更。此类变更在其引入前宜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进行评估。

组织宜不仅在设计阶段,考虑新的过程或运行所带来的危险源和潜在的风险,还宜在组织以及现有的运行、产品、服务或供方发生变更时,考虑变更所带来的危险源和潜在风险。宜启动变更管理过程的情况示例如下:

--新的或经修改的技术(包括软件等)、设备、设施或工作环境; --新的或经修订的程序、工作惯例、设计、规范或标准; --不同类型或等级的原材料;

--现场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包括所用承包方的重大改变; --健康安全设施和设备或控制措施的改变。

为确保任何新的或变化的风险为可接受风险,变更管理过程宜包含对下列问题的考虑: --是否已产生新危险源(参见4.3.1。4); --何为与新危险源相关的风险;

--源自其他危险源的风险是否已发生变化;

--变更是否可能对现有风险控制措施产生不利影响;

--在综合考虑了措施的可用性、可接受性以及现时和长期成本的情况下,是否已选择了最适宜的控制措施。

4.3.1.6 确定控制措施的需求

在完成风险评价和对现有控制措施加以考虑之后,组织宜能够确定现有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或是否需要改进,或者是否需要采取新的控制措施。

如果需要新的控制措施或者需要对控制措施加以改进,则控制措施的选定宜遵循关于控制措施层级选择顺序的原则,亦即:可行时首先消除危险源;其次是降低风险(或者通过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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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通过降低潜在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严重程度);将采用个体防护装备作为最终手段。

应用控制措施层级选择顺序的示例如下:

a) 消除--改变设计以消除危险源,如引入机械提升装置以消除手举或提重物这一危险行为等;

b) 替代--用低危害物质替代或降低系统能量(如较低的动力、电流、压力、温度等); c) 工程控制措施--安装通风系统、机械防护、联锁装置、隔声罩等;

d)标示、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安全标志、危险区域标识、发光标志、人行道标识、警告器或警告灯、报警器、安全规程、设备检修、门禁控制、作业安全制度、操作牌和作业许可等;

e) 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防护眼镜、听力保护器具、面罩、安全带和安全索、口罩和手套。 应用控制措施层级选择顺序时,宜考虑相关的成本、降低风险的益处、可用的选择方案的可靠性。组织宜考虑:

--基于上述控制措施层级选择顺序中各要素的组合,采用组合控制措施的需求(如工程控制措施与管理控制措施相组合等);

--针对所考虑的特定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建立良好惯例; --使工作适宜于人(如考虑人的心理和生理能力等); --利用技术进步改进控制措施;

--采用能保护每一个人的措施(例如:采用可保护处于危险源附近的所有人的工程控制措施,优于仅对个人采用个体防护装备);

--人的行为,以及特定的控制措施将是否能为人们所接受并能得到有效实施; --典型的人为失误的基本类型(例如:频繁重复动作的简单失误;记忆错误或注意力分散;缺乏理解或判断错误;违反规则或程序等)及其预防方法;

--引入计划维护的需求,如对机械防护装置的维护等;

--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时,对紧急或意外情况作出安排的可能需求;

--非组织聘用人员(如访问者和承包方人员等)对工作场所和现有控制措施陌生的可能性。

组织一旦确定了控制措施,就宜对其确定优先顺序并予以实施。在确定优先顺序时,组织宜考虑到所策划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的可能性。相比那些仅具有降低有限风险效果的控制措施,组织宜优先考虑处置高风险活动的控制措施,或能带来实质性风险降低效果的控制措施。

在有些情况下,有必要修改工作活动直到风险控制措施到位,或者实施临时风险控制措施直到更有效的控制措施完成,例如:使用听力保护器作为临时措施直到噪声源被消除,或者将工作场所隔离以减轻对噪声的暴露。临时控制措施不宜长期替代更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和守则可能针对特定危险源规定了适当的控制措施。在有些情况下,控制措施需有能力达到“最低合理可行(ALARP)”的风险水平。

组织宜持续进行监视,以确保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得到保持(参见4.5.1)。

4.3.1.7 记录结果并将结果形成文件

组织宜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定的结果形成文件并予以保存。 下列类型的信息宜予以记录: --危险源辨识;

--与已辨识的危险源相关的风险的确定; --与危险源相关的风险水平的标示; --控制风险所采取措施的描述或引用;

--实施控制措施的能力要求的确定(参见4.4.2)。

当现有的或拟定的控制措施用于确定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时,这些措施宜明确形成文件,以便在后续评审时评价依据依然清晰。

监视和控制风险的措施的描述可包含在运行控制措施程序中(参见4.4.6)。能力要求的确定可包含在培训程序中(参见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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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 持续评审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需持续进行。这要求组织基于下述各方面的影响来考虑此类评审的时间安排和频次:

--对判定现有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和充分的需求; --对新危险源的响应需求;

--对组织自身所产生变更的响应需求(参见4.3.1.5);

--对监视活动、事件调查(参见4.5.3)、紧急情况或应急程序(参见4.4.7)测试结果的反馈的响应需求;

--法律法规的变化;

--外部因素,如新兴的职业健康问题等; --控制技术的进步;

--劳动力(包括承包方)多样性的变化;

--纠正和预防措施(参见4.5.3)所提议的变更。

定期评审可有助于确保由不同人员在不同时期所完成的风险评价能够保持一致性。如果情况已发生变化和(或)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已成为可利用的技术,那么就有必要作出改进。

当评审表明现有的或所策划的控制措施依然有效时,则无必要实施新的风险评价。 内部审核(参见4.5.5)为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到位和更新提供了机会。内部审核也可提供一个有益的机会,以检查风险评价是否反映了工作场所的实际状况和实践情况。

4.3.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GB/T 28001-2011的条文内容 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以识别和获取适用于本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在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组织应确保对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得到考虑。 组织应使这方面的信息处于最新状态。 组织应向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员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传达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 组织宜在方针中承诺遵守与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参见4.2)。

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有许多表现形式,例如: --法律、法规和规章; --政令和指令;

--监管机构发布的命令;

--许可、执照或其他形式的授权; --法庭判决或行政裁决; --条约、公约等;

“其他要求”的示例可包括: --合同约定; --与员工的协议; --与相关方的协议;

--与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的协议; --非法规性指南;

--自愿原则、最佳做法或行为准则、章程; --组织或其上级组织的公开承诺; --企业或公司的要求。

某些承诺或协议可能除针对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之外还针对其他一系列问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仅需考虑其中涉及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部分的内容。

为了实现方针的承诺,组织宜建立结构化的方法,以确保其能识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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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评估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且能获取、传达和保持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运行、设备和物质等的性质,组织宜获取相关且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此,组织可通过运用内部知识和(或)外部资源来实现。外部资源示例可包括:

--国际互联网; --图书馆; --贸易协会; --监管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

--职业健康安全研究机构; --职业健康安全咨询机构; --设备生产商; --材料供应商; --承包方; --顾客。

组织宜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来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需适宜于:

--组织内各部门; --组织的活动;

--组织的产品、过程、设施、设备、材料和人员; --组织的场所。

组织也可借助外部资源(如上所述)找出并评估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对于已识别出来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的程序需包含有关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方式的信息。组织勿需为此建立专门的图书室,仅需确保在需要时能获取信息。

对于与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宜确保其程序能够对任何影响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用性的变更加以判定。

组织需确保其程序能够识别宜接受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信息的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向其传达(参见4.4.3)。

关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如何考虑法律法规要求,其进一步指南可参见本标准的全文。

4.3.3 目标和方案 GB/T 28001-2011的条文内容 4.3.3 目标和方案 组织应在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实施和保持形成文件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可行时,目标应可测量。目标直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包括对防止人身伤害与健康损害,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与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持续改进的承诺。 在建立和评审目标时,组织应考虑法律法规要求和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及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组织还应考虑其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有关的相关方的观点。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实现其目标的方案。方案至少应包括: a) 为实现目标而对组织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的指定; b) 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应定期和按计划的时间间隔对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调整,以确保目标得以实现。 4.3.3.1 建立目标

建立目标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所必需的组成部分。组

织宜建立目标以实现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所作出的承诺,包括防止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承诺。

建立和评审目标的过程以及实施为实现目标而所制定的方案的

过程,为组织持续改进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提高其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提供了一种机制。

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时,组织需考虑已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参见4.3.1和4.3.2)。组织宜利用从策划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信息(如职业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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