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GBT28002-20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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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优先顺序表等),以确定是否需建立与组织的每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或每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均相关的特定目标。但组织勿需针对每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或每项已辨识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分别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组织还宜确定其他需考虑的问题和因素,例如: --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 --与组织总体业务相关的方针和目标;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现有控制措施的结果;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如来自内部审核等); --工作人员的观点(如来自员工的感知或满意度调查等);

--关于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协商的信息,对工作场所评审和改进活动(这些活动在性质上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的信息;

--对照以往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所进行的绩效分析; --关于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和事件的以往记录; --管理评审的结果(参见4.6);

--对资源的需求和资源的可利用性。

如果目标是明确的、可测量的、可实现的、相关的和及时的,那么组织就更易于测量目标实现的进展。

注:在英文中,有时将“明确的(specific)、可测量的(measurable)、可实现的(achievable)、相关的(relevant)和及时的(timely)目标”称为“SMART目标”。

为了有助于未来的评审,组织可将建立目标的背景和缘由记录下来。 目标类型的示例可包括:

--以具体指定某物增加或减少一个数量值来设定目标(如减少操作事件20 9/6等); --以引入控制措施或消除危险源来设定目标(如降低车间的噪声等); --以在特定产品中引入危害较小的材料来设定目标;

--以提高工作人员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满意度来设定目标(如减低工作场所的工作压力等);

--以减少在危险物质、设备或过程中的暴露来设定目标(如引入准入控制措施或防护措施等);

--以提高安全完成工作任务的意识或能力来设定目标;

--以在法律法规即将颁布前作出妥当部署以满足其要求来设定目标。

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期间,宜关注那些最可能受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影响的人员的信息或数据,这可有助于确保目标合理且得到更广泛认可。对源自组织外部(如承包方或其他相关方等)的信息或数据加以考虑,这对建立目标也很有益处。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宜既针对组织内广泛、共同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又针对特定于单个职能和层次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可分解为不同的任务,但这取决于组织的规模、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复杂程度及其时限要求。在各不同层次的任务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之间,组织宜建立明确的联系。

组织内不同职能和层次可建立特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某些适合于整个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可由最高管理者建立,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可由或可为各相关单个部门或职能建立,但并非所有职能和部门均需建立特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4.3.3.2 方案

为了实现目标,组织宜建立方案。方案是实现所有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或单个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

行动计划。对于复杂问题,可能需要制定更为正式的项目计划以作为方案的一部分。 在考虑建立方案的必要手段时,组织宜检查所需的资源(财力、人力和基础设施)和所需执行的任务。根据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所建方案的复杂性,组织宜为各单个任务指定职责、权限和完成时间,以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可在总体时间框架内得到实现。

组织宜将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方案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如通过培训或小组通报会等)。 方案的评审需定期进行,必要时宜对方案进行调整或修订。这可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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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进行,或者可以更频繁地进行。

4.4 实施和运行

4.4.1 资源、作用、职责、责任和权限 GB/T 28001-2011的条文内容 4.4.1 资源、作用、职责、责任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对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式证实其承诺: --确保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 注1: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组织基础设施、技术和财力资源。 --明确作用、分配职责和责任、授予权力以提供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作用、职责、责任和权限应形成文件和予以沟通。 组织应任命最高管理者中的成员,承担特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无论他(他们)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职责,都应明确界定如下作用和权限: --确保按本标准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确保向最高管理者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绩效报告,以供评审,并为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注2:最高管理者中的被任命者(比如大型组织中的董事会或执委会成员),在仍然保留责任的同时,可将他们的一些任务委派给下属的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中的被任命者的身份应对所有在本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公开。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均应证实其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组织应确保工作场所的人员在其能控制的领域承担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责任,包括遵守组织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注:“责任”意指最终的“职责”,涉及因未完成某事、未开展工作或者未实现目标而需为此被问责的人。

为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成功实施,所有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均需作出承诺。这种承诺宜从最高管理者开始。

最高管理者宜:

--及时而有效地确定和提供防止工作场所内的人身伤害与健康损害所需的全部资源; --识别承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事务的人员,并确保其了解自身职责和责任;

--确保组织管理者中那些承担职业健康安全职责的成员获得必要的权限以发挥其作用; --确保不同职能之间(例如:部门之间、不同管理层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组织与承包方之间、组织

与相邻组织或居民之间等)接口处的职责分工明确;

--任命最高管理者中的一名成员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报告其绩效。 在确定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需资源时,组织宜考虑: --运行所需的财力、人力和其他资源; --运行所需的技术; --基础建设和设备; --信息系统;

--专业技能和培训的需求。

组织宜通过管理评审对资源及其配置进行定期评审,以确保其足以实施包括绩效测量和监视在内的职业健康安全方案和活动。对于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通过比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计划与实际结果,至少可对资源的充分性进行部分评估。在评估资源的充分性时,还宜考虑到计划的改变和(或)新的项目和运行的出现。

对于所有承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部分义务的人员,GB/T 28001-2011要求将其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对职责和权限的描述可纳入: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 --运行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项目和(或)任务说明书; --岗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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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培训文件包。

但是,组织可自主选择其所需的最适宜形式。 相对于其他人员,下述人员更为需要此类文件: --被任命的职业健康安全最高管理者;

--组织所有层次的管理者,包括最高管理者; --安全委员会或安全小组;

--运行过程的操作者和一般工作人员; --管理承包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的人员;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关键设备的人员; --负责管理被用作工作场所的设施的人员;

--组织内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资质的人员或其他职业健康安全专家; --参与协商的员工职业健康安全代表。 GB/T 28001-2011要求,被任命的职业健康安全最高管理者应为最高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被任命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可获得其他人员的支持,这些人员被授权监视职业健康安全职能的总体运行。但被任命的职业健康安全最高管理者仍宜定期获取关于体系绩效的通报,并积极参与定期评审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建立。组织宜确保任何其他指派给被任命的职业健康安全最高管理者的责任和职能不能与其职业健康安全职责相冲突。

组织内任何职业健康安全专业职能的作用和职责宜予以适当界定,以避免与所有层次管理者的作用和职责相混淆(作为管理者,通常担负着确保其所控制区域的职业健康安全得到有效管理的职责)。为此,宜作出安排,以解决任何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与运行考虑之间的冲突,包括在适当时逐级上升至更高管理层。

所有管理者均宜提供显而易见的证明,以证实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承诺得到落实。证明方式可包括:访问和检查现场;参加事件调查;为采取纠正措施提供资源;出席且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会议;就安全活动状况进行沟通;表彰良好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等。

组织宜传播和宣传此类观点,即职业健康安全是组织内每个人的责任,而并非仅为那些确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责的人员的责任。工作场所内所有人员在担负起各自控制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方面职责的同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安全,而且还要考虑别人的安全。

4.4.2 能力、培训和意识 GB/T 28001-2011的条文内容 4.4.2 能力、培训和意识 组织应确保任何在其控制下完成对职业健康安全有影响的任务的人员都具有相应的能力,该能力应依据适当的教育、培训或经历来确定。组织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组织应确定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培训需求。组织应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来满足这些需求,评价培训或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记录。 组织应当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使在本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意识到: --他们的工作活动和行为的实际或潜在的职业健康安全后果,以及改进个人表现的职业健康安全益处; --他们在实现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程序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和响应要求(参见4.4.7)方面的作用、职责和重要性; 一一偏离规定程序的潜在后果。 培训程序应当考虑不同层次的: 一一职责、能力、语言技能和文化程度; --风险。 4.4.2.1 概述 为使组织控制下的人员能够安全工作或开展活动,组织宜确保他们: --了解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了解其作用和职责;

--具备必要的能力,以执行可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的任务; --必要时得到培训,以获得所需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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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宜要求承包方能够证实其员工具备了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或)得到了适当的培训。

注:能力和意识具有不同的含义。意识是指对某事(如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危险源等)有察觉。能力是指已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术的能力。

4.4.2.2 能力

在确定何种活动或任务可能对职业健康安全产生影响时,组织宜考虑: --组织的风险评价已确定的、使工作场所内产生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方面; --旨在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方面;

--已明确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方面。

管理者宜确定单个任务的能力要求。在界定能力要求时,组织可寻求外部的建议。 当确定某项任务的能力要求时,宜考虑以下因素:

--工作场所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所执行任务的性质及其相关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运行程序和指令的复杂性和要求; --事件调查的结果;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个人能力(如文化和语言能力等)。 组织宜特别考虑下列人员的能力要求: --最高管理者中的被任命者(参见4.4.1); --执行风险评价的人员(参见4.3.1);

--执行有害暴露评价的人员(参见4.5.1); --执行审核的人员(参见4.5.5);

--执行行为观察的人员(参见4.5.1.1); --执行事件调查的人员(参见4.5.3);

--对于风险评价已识别为可能引入危险源的任务,执行该任务的人员。

组织宜确保包括最高管理者在内的所有人员,在允许其执行可对职业健康安全产生影响的任务前,具备胜任的能力。

组织宜确定和评价完成某项活动所需能力与被要求完成该项活动的个人所具有的能力之间的差异。在考虑个人现有能力的情况下,这些差异宜通过培训或其他措施(如额外的教育和技能拓展等)得以弥补。

在聘用新人员和(或)在职员工转岗之前,宜考虑职业健康安全能力要求。 组织宜保持能确保人员有能力胜任工作所用的记录(参见4.5.4)。

4.4.2.3 培训

对于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包括承包方、临时工作人员等),在确定其所需的培训或其他措施时,组织宜考虑与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培训或其他措施的重点宜集中在能力要求和强化意识的需求上。

培训方案和程序宜考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个人能力,如文化和语言能力等。例如,使用易于理解的图片和图表或符号可能更为可取。组织宜确定培训材料是否需采用多语种版本,或者是否有必要使用翻译人员等。

组织宜评估培训或所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有效性。这可通过使用若干方法来实现,例如:笔试或口试、实践考核、随时间推移对行为变化的观察,或者其他证实能力和意识的方法。

培训的记录宜予以保持(参见4.5.4)。

注:ILO一0SH:2001中的3.4.4建议:“宜免费向所有参与者提供培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培训安排在工作时间内。

4.4.2.4 意识

为使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能够安全地工作或开展活动,组织宜使其充分了解: --应急程序;

--他们有关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活动和行为的后果; --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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