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复习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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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 12-Income Taxes(所得税)

1.目标:阐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达到该目标,所得税包括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国内和国外税额。所得税也包括由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支付的、对分配给报告主体的利润的征税,如预扣所得税。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核算以下事项的和未来纳税后果:(1)在主体的财务状况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未来收回(清偿);(2)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2.确认: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如果未支付,则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果当期和以前期间已支付的金额超过上述期间应付的金额,则超过的部分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按报告期末已执行的或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算的预期应付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

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意味着报告主体将收回或清偿该资项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如果账面价值的收回或清偿很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偿数额,那么本准则要求主体应当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除了少数例外)

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向后期结转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应以上述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3.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以报告期末已执行的或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为基础,按预期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应当反映主体在报告期末预期从收回或清偿其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方式所导致的纳税后果。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应折现。

每个报告期末,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复核。如果不再是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允许利用部分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主体应当减少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当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时,任何此类减少的金额应当转回。 4.分摊:本准则要求主体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致的方法核算其纳税后果。因此对于确认损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要确认损益。对于确认为损益外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在其他综合收益里确认或直接在权益里确认)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确认为损益外项目(分别在其他综合收益时或直接在权益里确认)。类似的,在企业合并中对任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都会影响商誉的金额或已确认的廉价购买得利。

5.IAS 12与CAS 18的比较:

(1)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确认

CAS18第15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IAS12指出:只有在“很可能”获得未来应税利润时,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通过对这两者的仔细比较,我们发现,两者的要求是不同的。IAS12指出,虽然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结转后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但是,企业存在尚可抵扣的亏损这一财务状况就表明,其日后盈利能力受到了限制,那么就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其未来应税利润可能不会获得。据此,IAS12则指出,当企业有最近亏损记录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有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未来将产生应税利润时,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在准则中给出了企业在估计的可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利润的可能性时,应当考虑得一些标准,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支持其的证据。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只要求在确认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可抵减的税款抵扣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有一个上限,当亏损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应税利润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没有应税利润时,则不能对这种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两者的要求达到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我国的规定留给经营者的可操作性空间较大,因为会计人员在估计未来可能实现的应税利润时缺乏统一的标准。

(2)列报

一是关于终止经营。《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所得税》对企业终止经营,要求其披露与终止的利得或损失相关的所得税费用以及已经终止经营当期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及每一个列报前期对应的金额。我国对终止经营的企业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披露未作出类似要求。

二是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所得税》规定了企业披露在财务报表公布前提议或宣布向企业股东分配的但是未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为负债的股利的所得税金额。我国新会计准则没有规定。

三是披露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和支持其确认的证据。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所得税》中规定了未利用的纳税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如果该企业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税收管辖区内发生当期或前期的亏损,则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和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以确保此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具有可实现能力。同样,当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用取决于未来应税利润超过因转回现存应税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利润的部分时,也须进行此项披露。这种规定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出现,也说明我国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虽然承认未利用的纳税亏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规定的不够谨慎。

IAS 16-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1.目标:阐述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会计处理,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掌握主体在其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方面的投资及这些投资变动的信息。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这些资产的确认、账面价值及应确认的与之相关的折旧费用和减值损失的确认。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项目:(1)用于生产、提供商品或劳务、出租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2)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确认为资产时应当:与该项目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确认时的计量:满足条件的按其成本计量。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等于确认时等值现金价格。如果付款延期支付超过正常赊销期,等值现金价格与总支付金额间的差额确认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除非根据IAS23将该利息费用资本化)

3.确认后的计量:主体应当选择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计量,并将其运用于整个所含项目。 (成本模式:账面价值=成本-累计折旧-累计减值损失;重估模式:账面价值=重估日公允价值-后续累计折旧-后续累计减值损失)

如果重估引起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和累计盈余中的“累计盈余”时确认(但是对同一资产而言,增值中相当于转回以前确认为损益的重估减值的部分应确认为损益)。如果重估引起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差值应确认为损益。(但是在现有“重估盈余”项目的贷方余额范围内的减值则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冲减在权益中归集的“重估盈余”) 4.折旧: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每个部件的成本与该项目总成本相比是重大的,则该部件应单独计提折旧。每一期间的折旧费用应确认为损益(除非资本化的金额)。使用的折旧方法应反映主体消耗该资产所含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5.减值: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减值,应根据IAS 36《资产减值》进行确认。

6.终止确认:满足下列条件时,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1)处于处置状态;(2)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7.IAS16与CAS4的比较:

(1)规范范围:IAS16中被划分为持有代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准则;这些资产的其他方面(如折旧)均应按照本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正处在建造或开发过程、准备作为奖励适用的投资性房地产,尚未满足投资性房地产中不动产定义的,也适用于本准则。而CAS4包括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没有排除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且规定了企业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初始确认:IAS16要求单独计提折旧,并未要求确认单项资产。单独计提标准:每个部件的成本与该项目总成本相比是否重大;而CAS4要求确认单项资产,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确认标准:各组成部分要求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

IAS16的自建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等不正常损失不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而CAS4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之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工程成本;工程己经完工,计入营业外收支。 (3)后续计量属性:IAS16的主体选择成本模式或者重估价模式作为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将其运用于整个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类别,并对重估价模式做了详细的规定。CAS4规定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当于IAS16中的成本模式,对于重估价模式并未规定。

(4)应计折旧额:IAS16中应计折旧额为资产的成本或者其他替代成本(重估)的金额减去残值后的余额;CAS4中的应计折旧额为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5)折旧方法:IAS16为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工作量法);CAS4为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

(6)开始/停止计提折旧时间:IAS16对于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没有明确规定。CAS4规定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旧。

(7)减值的补偿:IAS16中第三方对已减值、损失或放弃的不动产和设备的补偿,应在补偿可收到时计入损益。CAS4中没有涉及减值的补偿问题。

(8)减值的转回:IAS16规定因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应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的账面金额(初始确认成本减去折旧),并未限定减值转回不能超过己提减值准备。CAS4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在CAS8资产减值中规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9)处置方面:两者终止确认的条件是一致的。IAS16就替换部件的终止确认作了规定。没有涉及税费的问题。而CAS4没有涉及替换部件的规定。

(10)披露:IAS16比我国披露详尽、全面,还包括会计估计变更、重估金额、减值补偿等。

IAS 17-Leases(租赁)

1.目标: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中适用恰当的会计政策和披露进行阐述。

对租赁的分类,是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的。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为融资租赁;如果租赁实质上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为经营租赁。 2.经营租赁(承租人)

在经营租赁中,租金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一项费用。(除非另有一种系统方法更能代表使用者收益的时间形态) 3.融资租赁(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孰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融资租赁确认为资产和负债。承租人所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所确认的资产价值。(用于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为租赁的内含利率)

最低租赁付款额应进行分配计入融资费用并减少尚未结算的负债。融资费用(财务费用)应分摊于租赁期的每一个期间。或有租金应在发生期间确认为费用。

融资租赁在每一个会计期间会产生应折旧资产的折旧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折旧政策采用主体本身拥有的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旧费用应按照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IAS-38《无形资产》计算。(如果不能合理确认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将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资产应在租赁期和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限内计提完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