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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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石卫农字[2013]12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石卫农字[2013]12号 2013年04月22日)

各县(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新农合精细化管理年活动要求,强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更好地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高效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就规范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内设机构和制度建设

1.健全组织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专(兼)职新农合管理人员,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三到位”。建立健全新农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确保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新农合服务。 1 / 2

2.明晰标识标牌。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

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管理,不得转让或损坏。设立新农合报销补偿专用窗口,悬挂新农合政策宣传标牌和就诊报销流程图,按要求公示参合农民的次均费用、目录内诊疗和药品使用比例等指标。

3.加强信息化建设。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电子病历和HIS系统,安装新农合信息管理软件,做好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的对照,完善新农合报销系统,实现与市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实行参合农民就诊“出院即报”。 4.搞好政策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对医务人员进行新农合知识培训不少于2次,内容包括新农合相关政策、补偿比例和程序、医务人员执业规范和注意事项等。管理人员要掌握新农合政策,医务人员对新农合政策的掌握程度要满足工作需要,其它人员要了解新农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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