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困境及主体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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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过渡型社区是我国快速城市化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社区形态,是现代城市向乡村扩张的结果。过渡型社区是自上而下方式推动形成的,伴随着利益格局重大调整和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这使得过渡型社区在治理过程中面对社区治理资源不足、社区认同度不高、自治组织不健全等诸多挑战,破解这些难题成为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过渡型社区各利益主体的分析,探讨在新的利益机制下重建组织行动的契约,以达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过渡型社区的良好治理。

关键词:过渡型社区;社区治理;主体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8-0120-02

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过渡型社区”是根据政府的需求、自上而下地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建立起来的,其成立基础、运行资源和日常运作均受到政府的全面制约,加上政府职能部门对基层的管控意识强于服务意识,社区自治的理念和制度还远未形成,对这类新型社区治理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过渡型社区的形成

城市化是指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社会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型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为主的现代城市型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一般来说,城市化是由工业化来推进的,工业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城市化的过程;城市化是工业化的载体,对工业化也有反作用。城市化如能适应工业化发展的要求,则会推动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在我国,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化和工业化出现了不同步现象。一方面在大城市农民工现象大量存在,他们在产业方式上脱离农业实现了非农化,而身份仍旧是农民。另一方面在中小城市,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追求高速的城市化,不断扩大城市规模,将城市近郊的农民变为市民,形成了大量的“过渡型社区”。

本文的“过渡型社区”是指农村拆迁集中安置社区,在空间形态和文化特质上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过渡形态的社区。为了城市空间发展和扩张的需要,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土地,地方政府在城乡接合部通过征地开发的方式,形成了一大批失地农民。为节约失地农民的安置成本,政府一般采取统一规划修建安置点的办法,用较少的土地和空间集聚大量的失地农民。过渡型社区在空间形态上具有了城市社区特征,但其居民在生活状态、文化认同方面仍保留了农村社区的特征,形成了传统与现代、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对立和冲突的现象,无疑给这类社区的治理带来了挑战,资金和资源的缺乏使治理问题更趋严峻。 二、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困境

过渡型社区脱胎于传统农村村落,基于血缘、地缘基础上形成的关系已经打破,无法回去。基于契约、信任基础上的关系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居民在被动城市化基础上形成的过渡型社区,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社区治理面临着困境和挑战。 (一)资源依赖性

地方政府在作为过渡型社区建设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搭建、政策法规的制定等工作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社区的软硬件设施得以完善充实,为过渡型社区向成熟的城市社区演进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但是,过渡型社区建立后的管理问题仍然值得关注,过渡型社区的居民是被动进入城市社区的,他们习惯于生活的低成本化,对于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搭便车现象比较普遍,居民不愿对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进行投入。同时,在城乡二元结构社会背景下,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土地是他们生活的保障主要来源。失去土地对于那些缺乏非农技能的居民,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出租房屋维持。由于城市生活成本相对较高,无法实现非农就业的居民收入可能仅仅能够维持生活,有的甚至可能面临生活水平下降的风险,对于提升社区服务方面的投入他们根本无力承担。如果社区公共服务资源长期投入不足,必然导致社区治安状况恶

化、卫生环境差的现象出现,过渡型社区很可能沦为贫民区。 (二)自治组织不健全

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建设的主要承载着,在社区治理中被赋予了多重角色:国家代理人、社区庇护者和服务提供者。在原来村委会转变而来的过渡型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功能方面,已不能满足城市社区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对象上,村委会是按照户籍管理原则形成的,仅对集体经济组织内居民负责,为其提供服务。过渡性社区是在集中进行回迁安置基础上形成的,原来的村民可能被安置到了本社区以外的其他社区,有的社区则是安置了多个其他不同社区的居民,出现了大量“人户分离”社区。笔者在调查中就发现,一个住宅小区里有两个社区居委会相邻办公的现象,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很难给辖区居民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另外,过渡型社区中大量的流动人口长期被排斥在服务对象之外,必然给社区治理带来不利影响。二是服务内容方面,村委会同时是集体经济组织,其服务内容主要是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其工作重心是沟渠疏通、塘坝维护,村民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过渡性社区形成后,农业集体经济已经解体,居民的服务需求主要体现在生活服务上,如社区环境卫生、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治安等。过渡型社区居委会的组织结构重建、功能转型已成为社区实现良好治理的迫切需要。 (三)社区认同度不高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居民的社区认同和凝聚力对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至关重要,是衡量社区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过渡型社区居民对社区认同度不高,笔者在走访中发现,大多数过渡性社区居民并不把自己当成是城市居民。过渡性社区典型地生活着两类居民:一类是失地农民。他们是由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转变而来,由于过渡性社区是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并非居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存在着居民自我认知失调现象,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被征收,但是他们对自己的认知仍然是农民。对所居住生活的社区在感情和心理上缺乏认同感,这严重制约了社区的发展。另一类是流动人口。过渡型社区位置离工业区相对较近,公共设施相对完善,房租成本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来此租住,这里已成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区。在大多数过渡型社区,其居住的外来人口数量已远超过本地人,有的甚至数倍于原住居民。但是,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流动人口往往被排斥在社区服务之外,他们和原住居民之间的联系仅限于“房东-租客”关系,难以融入本地的生活文化圈。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如何凝聚社区居民,把社区建设成为一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文明共创的区域共同体成为过渡性社区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过渡型社区治理的主体分析

利益相关者一词源自企业管理中形成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用以表示与一个组织的决策有利害或者利益关系的人。组织不仅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还需要给其他参与者相应的利益维护和行为暗示。这样才能在不断沟通互动中形成组织行动的基本契约,进而在治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利益,维护组织的秩序,推动组织的发展。过渡型社区是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与社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政府、居委会、个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冲突,正确认识和对待各自的利益和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摆脱过渡型社区治理困境的前提。 (一)地方政府――资源注入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是过渡型社区建设发起者、推动者和建设者,是人口、治安、组织、党建、文教、环境等各方面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面对过渡型社区治理资源先天不足的情况,政府应当担负更多责任,保证过渡型社区治理资源的投入。在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对过渡型社区资源投入是按照户籍人口数量比例进行资源配置,这显然已不能适应过渡型社区治理的需要。由于治理资源严重不足,大量过渡型社区社会治安差、环境卫生状况不佳等问题十分突出。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的主要主体,政府应该将大量的外来人口纳入管

理范围,逐步形成按照居住人口数量比例进行公共产品配置的新方式。在当前过渡型社区治理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社区资源投入主体仍然主要是政府。 (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的组织者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过渡型社区居委会都是从原来村委会转变而来,行政色彩浓厚。这种以管理为取向的社区居委会,需要向以服务为取向转变。按照一定地域进行重新划定,对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组建。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治理需要,将社区居民重新组织起来,把管理权细化到小区、单元、楼栋,还权给小区业委会、单元管理委员会、楼栋自管小组等,使居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同时,也经历了自我教育的过程。

(三)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的核心主体

社区发展本质上是对人的发展,面对人的发展在社区层面上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激发居民的参与社区管理积极性来实现。利益是促使人们走向一致的驱动机制,在共同利益面前,人们更容易团结起来采取一致行动,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在过渡型社区中的公共利益包括在改善居住环境、服务设施等硬件上的功能,也包括在维护治安、秩序和化解矛盾等服务上的作用,它们影响居民的社区成就感和责任感。在调动过渡型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上,成都市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政府通过“惠民工程”,使公共财政为社区“民生项目”买单。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钱,作为社区公共事务和管理专项资金,解决了社区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问之于民”方式,开展什么项目由社区居民说了算。通过实施这些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民生项目”,直接改善了社区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通过政府给过渡型社区治理“输血”的方式,可以增进社区主体间的相互交流,影响和促进社区意识的形成,推动社区的良好治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