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规范修订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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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床研发过程中,若被试药物或对照药物的剂型有显着改变,必须在新剂型用于临床试验前,评估剂型的改变是否可能显着影响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第四十四条 试验用药品的供给和管理

(一)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及其供职的医疗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

(二)申办者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向研究者及其供职的医疗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

(三)申办者必须向研究者及其供职的医疗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的说明,说明应明确试验用药品的使用、储存和相关记录。制定试验用药品的供给和管理规程,包括数量的接收、储存、分发、使用及回收。从受试者处回收的未使用试验用药品应返回退还给申办者,或由申办者授权、由医疗机构遵守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销毁。

(四)申办者应确保试验用药品及时送达研究者,保证受试者筛选成功后的使用;保存试验用药品的运输、接收、分发、回收和销毁记录;建立试验用药品回收管理制度,保证缺陷产品的召回、试验结束后的回收、过期的回收;建立未使用试验用药品的销毁制度。所有试验用药品的相关管理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 (五)试验期间,申办者应采取措施确保试验用药品的稳定性;保证试验用药品的数量充足,不得使受试者的使用受到延误。若需要补充试验用药品的数量,新增的试验用药品必须保存其新批次样品的稳定性和分析记录。

试验用药品的留存样品保存期限,应在试验用药品稳定的时限内,保存至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结束或相关法规要求的时限,两者不一致时取其中较长的时限。 生物等效性试验及人体生物利用度试验的试验用药品应留样,研究者随机抽取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与试验所用药品应为同一批次。留存样品数量应满足进行五次按质量标准全检的要求。医疗机构保存试验用药品留样至药品上市后至少2年。无适当保存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留存样品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应返还申办者或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 第四十五条 试验记录的查阅

(一)申办者应在临床试验方案或书面合同中明确,研究者及供职的医疗机构允许申办方的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者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直接查阅临床试验相关的源数据和源文件。

(二)申办者应核实每一位受试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过程中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者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可以直接查阅受试者与药物临床试验有关的原始医学记录。 第四十六条 临床试验的安全性信息

(一)申办者负责药物试验期间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评估。

(二)申办者应将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任何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批准意见的问题,及时通告研究者及其供职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试验药物不良事件报告

(一)申办者应将严重的和非预期的试验药物不良事件,及时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其供职的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申办者应将试验药物非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死亡和危及生命情况为7天,其他情况为15天。

(二)申办者应根据法规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全部的、最新的试验药物安全信息和阶段性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临床试验的监查

(一)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保证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保证试验遵守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二)申办者指派监查员。监查员应受过相应的培训,具备足够的临床试验监查需要的科学知识和临床知识;监查员须有资质证明。

(三)申办者制定监查计划。计划应特别强调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保证应对临床试验中的各类风险。计划应描述监查的策略、对试验各方的监查职责、监查的方法,及应用不同监查方法的原因;监查计划应该强调对关键数据和流程的监查。监查计划应遵守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 (四)申办者应制定监查SOP,监查员在监查工作中应执行SOP。

(五)申办者应确保实施临床试验的监查。监查的范围和性质取决于临床试验的目标、目的、设计、复杂性、盲法、样本大小和试验终点等。 (六)通常,监查应在试验开始前、试验进行中和试验结束后进行。

(七)特殊情况下,申办者可以将中心监查与其他的试验工作结合进行,如研究人员培训和会议。监查时,可采用统计学抽样调查的方法核对数据。

(八)申办者应建立系统的、有优先顺序的、基于风险评估的方法,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监查的范围和性质可具有灵活性,允许采用不同的监查方法以提高监查的效率和有效性。申办者应记录选择监查策略的理由,或写在监查计划中。 (九)现场监查和中心化监查应基于临床试验的风险结合进行。现场监查是指在临床试验实施的医疗机构现场进行监查;中心化监查是指及时的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进行远程评估,和/或汇总不同的医疗机构采集的数据进行远程评估。中心化监查的过程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的监查效果,是对现场监查的补充。 中心化监查中应用统计分析可确定数据的趋势,包括不同的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内部、和单位间的数据范围及一致性,并能分析各临床试验单位数据的特点和质量,有助于监查现场和监查方式的选择。 第四十九条 监查员的职责

(一)监查员应熟悉试验药物的相关知识,熟悉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及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的内容,熟悉临床试验SOP和本规范等相关法规。 (二)监查员应按照申办者的要求,在临床试验中认真履行监查职责,确保各医疗机构能够正确地实施临床试验方案和记录临床试验数据。

(三)监查员是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在试验前确认研究者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资源来完成试验,医疗机构具备完成试验的适当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 (四)监查员应核实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用药品的保存时间、保存条件可接受,供应充足;试验用药品是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剂量只提供给合格的受试者;受试者收到正确使用、处理、储存和归还试验用药品的说明;各试验医疗机构的试验用药品接收、使用和返还有适当的管控和记录;各试验医疗机构对未使用的试验用药品的处置,符合相关法规和申办者的要求。

(五)监查员了解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所有受试者均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确保研究者收到最新版的研究者手册、所有试验相关文件、试验必须用品,并按照法规的要求实施;保证研究者和所有参加试验的人员对试验有充分的了解。

(六)监查员核实研究者和所有参加试验的人员,履行试验方案和书面合同中规定的各自职责,未将这些职责委派给未经授权的人;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情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并汇报入组率及试验的进展情况;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试验记录和文件实时更新、保存完好;核实研究者提供的所有医学报告、记录和文件都是准确的、完整的、及时的、清晰易读的、注明日期和试验编号的。

(七)监查员核对CRF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与源文件比对。监查员应特别注意核对试验方案规定的数据在CRF上有准确记录,并与源文件一致;每一例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不良事件、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CRF中记录并说明。

(八)监查员对任何CRF的填写错误、遗漏或字迹不清楚应通知研究者;监查员应确保所作的更正、附加或删除是由研究者或研究者授权修正CRF的试验人员操作,并且修改人签名、注明日期和说明修改理由。该授权应有书面记录。 (九)监查员确定所有不良事件按照本规范、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申办者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报告。 (十)监查员确定研究者是否按照本规范保存了必备文件。

(十一)监查员确定发生了偏离临床试验方案、SOP、GCP和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与研究者进行沟通,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偏离再次发生。 (十二)监查员在每次访视监查后,必须作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地点、监查员姓名、监查员接触的研究者和其他人员的姓名、监查中发现的问题等;报告中应包括监查工作的摘要,发现临床试验中问题和事实陈述,与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和缺陷,监查结论;并说明对在监查中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或拟采用的纠正措施,为确保试验遵守方案实施的建议;监查报告应该提供足够的细节,以便检验是否符合监查计划。

(十三)监查员应将监查结果及时提供给申办者,包括给临床试验相关的申办方管理层、该临床试验的负责人、项目监督管理人员。申办者应对监查报告中所谈及的问题进行审评和随访,并形成文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