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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备案;必要时对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进行安全检查;

4) 对涉密场所、涉密活动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培训教

育与监督管理;

2)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

像等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将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 3) 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使用开通位置服务功能和连接互联网的手机; 4) 手机丢失或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办公室报告;

5) 维修手机应当确保安全。手机维修应当慎重选择维修地点,修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重

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3. 涉密场所、涉密活动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1) 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进入场所时应当关闭手机并卸下电池;一般涉密场所应当

关闭手机,禁止接听或拨打手机; 2) 重要涉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警示标识; 3) 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和举办重要涉密活动时应当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

五、复印机、打印机、非涉密传真机的保密管理

1. 复印机、打印机、非涉密传真机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禁止非操作人员随便开机,严禁

复印、打印、传递私人资料。严禁使用非涉密传真机传递涉密信息。 2. 综合办负责全公司各部门文件资料的复印及传递。

3. 实行复印、传真审批登记制度。使用复印机、传真机,必须填写《文件资料复印审批单》(见

附件19)、《传真机使用审批单》(见附件28),并登记记录(见附件29《复印机复印登记表》、附件30《传真机发送登记表》、附件31《传真机接受登记表》)。 4. 复印的涉密文件应视为原件管理。

5. 复印产生的残、缺、多余的文件资料应及时予以处理,严禁流传。

6. 传真机仅限于传送公司下属部门、业务单位及上级机关在时间紧急、重要、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党务、政务方面的事宜。

7.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文稿,以及时间性不强,可用信件传递的文稿一律不得使用传真机传

送。

8. 传真机接收到的文件或其他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及时转交收件部门或收件人;需要归档

的文件或材料,复印后归档。 9. 管理人员要定期保养机器,保证机器正常运转。加强责任心,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三章 重大涉密活动、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一、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

1. 重大涉密活动是指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活动。主要包括:

1) 涉密机密以上的现场试验;

2) 涉及机密以上的国家秘密内容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3) 涉密机密以上的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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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属重大涉密活动,主办部门事先必须会同保密办研究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 3. 每项重大保密活动的保密工作责任人为公司分管领导。

4. 每项重到涉密活动必须由保密办人员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并进行监督。主办部门必须认真协助

保密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5. 进入公司重点工程研制现场参观,必须经保密委负责人同意,由有关部门专人陪同参观。参

观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关于重点部位的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准拍照、录像、录音和记录。 6. 参加重大涉密活动人员的保密责任:

1) 参加重大涉密活动人员,不得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记录明确规定不允许记录、

摘录、抄录的内容,不得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递范围; 2) 进入举行重大涉密活动的场所前,应将携带的手机关掉。卸下电池,或叫服务人员保管; 3) 对于重大涉密活动引发的涉密文件、资料等涉密载体,因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窃和

非法复制,不得擅自复印引发的文件、资料和拷贝涉密电子文档; 4) 重大涉密活动结束后,应主动将明确要收回的涉密载体退还承办部门;

5) 重大涉密活动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等,按保密载体管理规定发放、传送、接收、归档。

二、涉密试验现场保密管理

1. 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2. 对参试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3. 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文件、资料管理。

4. 实行出入证制度,出入证的发放、保管要有登记手续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通讯管理,联系

工作、汇报情况时,严禁使用手机、普通电话、电报、传真机等。 5. 试验现场不允许拍照、录像。

6. 必须拍照、录像的,须有保密办制定的人员进行,录像带(包括原始素材)、照片(包括底

版)、数码相机的电子文档进行相应密级进行管理。

三、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

1. 在召开涉密会议前,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2. 涉密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措施的内部场所召开。

1) 不得将手机带入会场;

2) 不得使用无线话筒、可拍照手机、对讲机等。

3. 因特殊情况在公司外举行会议,主办部门要协同保密办与承担会议的保密部门取得联系,对使用会场及相关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和审查。会议资料开会时发放,会后收回。 4. 严格控制入会人员的范围。会议代表入场时,要严格检查会议代表证和会议工作证,防止非

入会人员进入会场。整个会议过程直至会议结束,会场入口处要有专人守卫。

5. 涉密会议要进行录像、拍照、录音工作的,由公司专业人员负责。所有涉密会议声像资料,按会议密级定密,会后作为密件管理。 6. 会议现场:

1) 要及时清理会场和讨论地点,仔细检查是否有会议代表遗忘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2) 会议全部结束后,要在承担会议的保卫部门配合下,对会场讨论地点及会议代表的房间

逐一进行检查,对代表遗留的涉密文件资料等进行清理登记,交由公司保密办处理; 3) 对于遗留的有关涉密会议内容的纸张、资料等集中进行销毁,确保涉密会议信息、资料

的安全。 7. 会议文件、资料必须标定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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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会者在报到或在会议入场时领取文件、资料必须签字登记,认真执行文件登记、使用、

退还手续; 2) 会议期间需打印和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一律交由会议涉密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并

对打印、复印的涉密文件资料逐一进行编号登记以及严格进行使用登记管理; 3) 打印、复印会议文件过程中,要及时清理销毁废弃的记载有关涉密会议信息的纸张; 4) 会议结束后,要统一收回代表手中的涉密文件、资料;

5) 对于需要会议代表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统一收回后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通过机要通

信形式寄给有关单位,避免个人携带发生丢失和被窃; 6) 特殊情况需要由个人携带时,必须由会议主办部门请示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并按公司有关

管理规定制度办理。

四、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

1. 公司涉外活动应遵循既有利于技术业务交流又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行。 2. 保密办为公司涉外活动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3. 凡有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涉外接待工作的部门,必须报经保密办同意,由保密办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外事接待安全保密方案,报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4. 执行涉密外事接待任务,保密办事先必须了解清楚来公司外宾的身份,对我公司态度和来公

司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制定接待方案,包括:接待范围、介绍提纲、接待地点、行走路线、陪同人员、保密要求等。使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做到心中有数,严防发生泄密或窃密事件。

5. 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内容和扩大范围,不得提

供涉密文件资料。陪同外宾参观、浏览时一律不得携带文件、资料和保密本。

6.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介绍和本公司邀请,外单位要求与我公司联系商务事宜的涉密事项,有关

部门必须报保密办,由保密办向公司领导请示。如批准接待,一般应在保密区以外的指定地点洽谈。

7. 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保密事项:

1) 严守国家秘密和本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2) 出国执行公务不携带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记事本;

3) 严禁在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汽车等场所谈论谈判事宜;

4) 与外商以及港、澳、台商交谈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5) 对外谈判时不得把涉密文件摆在桌上;

6) 在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时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

8. 对外提供有关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

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

9. 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涉密资料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

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10. 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在合同谈判前必须与外方签订有关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

定,以保证我公司对外合作项目内容不被第三方获取。

11. 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和国家人格

的事。翻译人员若发现我公司人员在交谈过程中有口误或有严重错误,有权予以纠正或不予翻译,同时立即报告主管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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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交流和宣传的保密管理

1. 在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对外提供资料必须进

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和审批。

2. 需要向国外提供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

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3. 需要向国内提供交流的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

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4. 需向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新闻媒体投送新闻宣传稿件、录像片、照片,军品涉密

内容,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5. 对外交流和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由公司保密办组织实施。

6. 在保密审查审批中难以确定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保障措施

1. 如发现有关部门未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私自安排涉外活动,给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停职

检查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2. 如发现不按公司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有关资料、样品和实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扣除

全年保密津贴或行政处分。

3. 如发现有关部门未按公司规定向报社、电台及新闻媒体投送涉及公司秘密的宣传稿件,视情

节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章 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一、需要保密审查审批的事项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提供、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

对外公告、信息披露、先进事迹、业绩报告材料、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发表各类文章(包括学术报告、论文等。) 参加公开展览。 因私出境。

二、保密审查审批原则

审查审批工作应当坚持讲求科学,实事求是,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先审后用、先审后发,既确保国家及公司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

三、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保密审查审批单》(见附件32),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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