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09)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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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对造成经济技术指标失真责任的惩处

第五十九条 员工在上报经济技术指标过程中,发生经济技术指标失真,根据附件有关界定,区别于不同责任类别和过错程度给予责任人惩处。

(一)一般过错: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至记过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给予间接责任人批评至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个月;

(二)重大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惩处,并处内部下岗6个月,责令参加业务培训,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惩处,并处内部下岗3个月;

(三)特别重大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职(降级)惩处,并处内部下岗6至9个月,并调离原岗位,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惩处,并处内部下岗6个月;

(四)凡年内因经济技术指标失真发生重大及以上过错受到惩处后,再次发生重大及以上过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惩处,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惩处,并处内部下岗6个月。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间接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惩处。

第六十条 单位发生经济技术指标失真,比照上述给予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的惩处规定,相应给予单位指标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单位主要负责人惩处。

第六十一条 发生经济技术指标失真时,不按规定查处的,对单位负责人的惩处。

(一)一般过错:给予单位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处内部下岗1个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二)重大过错:给予单位分管副职批评至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处内部下岗1个月;

(三)特别重大过错:给予单位分管副职撤职惩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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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降级)惩处。

第六十二条 虚增售电量降低线损、调节售电结构降低售电均价的,对该单位的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内部下岗1个月。

第六十三条 虚报指标,虽未套取经济利益,但影响公司(单位)经营决策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内部下岗1个月;对批准人实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惩处

第六十四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给予批评惩处,并根据迟到或早退发生的频次,给予1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给予批评至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6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惩处,并处内部下岗6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旷工的惩处规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不按通知日期报到上班的;

2.假报病情、涂改或伪造诊断书,或用其它手段骗取休假的; 3.请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的; 4.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旷工3天以内的,给予批评至记过惩处,扣减旷工天数的工资并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7天及以内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惩处,扣减旷工天数的工资,并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连续12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的,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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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不服从工作指挥或拒不执行工作分配、调动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至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惩处,并处内部下岗3至12个月。

第六十八条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聚众滋事,或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办公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一)对单位工作人员按其正常工作秩序和职责范围所作的决定不满,在给予合理的答复后,仍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影响其正常工作的,给予批评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

(二)威胁、辱骂单位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惩处,并处内部下岗3至6个月。

殴打单位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惩处,并处内部下岗6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惩处,并处内部下岗6至12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上班时间发生打架、斗殴的,给予批评至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惩处,并处内部下岗6至12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章 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

第六十九条 员工贪污或收受贿赂的,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惩处:

(一)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

(二)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在500元及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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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撤职惩处,并处内部下岗3至6个月;

(三)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在2000元及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惩处;

(四)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多次贪污或收受贿赂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惩处。

两人以上共同贪污或收受贿赂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或收受贿赂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惩处。

第七十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惩处,并处内部下岗6个月,给予相关领导责任人批评至记过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惩处至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相关领导责任人警告至撤职惩处,并处内部下岗3至6个月。

(一)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减少的;

(二)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第七十一条 在纠纪、行政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惩处,并处内部下岗1至3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惩处,并处内部下岗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惩处至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惩处。

(一)在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不配合、阻挠司法机关办案的。

第七十二条 对外投资不进行可行性研究、不进行经济立项评估或技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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