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经开建〔2012〕21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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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4、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述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2)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三、风险范围及其幅度一般按以下原则约定

(一)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5~8%,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10%。

(二)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6%,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8%。

(三)施工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四、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单位提供由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五、本指导意见颁布日期之前,对已经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或已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再调整;

颁布日期之前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对原招标文件或原合同约定按《关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经开建?2008?106号、杭经开财?2008?46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执行或原约定不明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本指导意见精神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颁布日期之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方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市场要素价格相应的风险承担范围、调价采用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六、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或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七、本指导意见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指导意见颁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经开建?2008?106号、杭经开财?2008?46号)在本指导意见颁发之日后招投标的工程停止使用。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场管理 指导意见 抄送:市城乡建委、监察局、经发局,陈晨主任、冯国明

副主任、程锋副主任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2012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