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穗国房字[2009]40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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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地产权证明 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合同已交登记机构存查的除外。遗失合同的,买卖双方提供遗失报告。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3(旧版为原件 4份) 5 其他资料 涂销抵押证明 未涂销抵押权预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告登记的,不予1 原件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办理 第七章 其他登记

第九十六条 房地产权利人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是否 份数 原件 条件 备注 申请书应明确更正内容 1 2 3 申请书 身份证明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 1 原件 书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 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1 原件 房地产权证书 产权证、共有权证等 证明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其他证明资料 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复印 件 4 1 可以证明登记事项有误的资料 第九十七条 登记机构发现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误的,可以依据原始登记材料对登记笔误进行更正,并告知房地产权利人。

对于笔误以外的其他记载错误,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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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予以更正,并告知房地产权利人。

核准更正登记的,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可以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进行更正的,通知权利人持原房地产权证书办理更正注记,不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不宜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更正的,通知权利人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书,收回记载有误的房地产权证书。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记载错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九十八条 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房地产异议登记申请书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申请书应明确异议登记内容 1 申请书 1 原件 1 复印 件 1 复印对权属人情况提出件 异议的 2 申请人身份证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明 3 身份证明、共有关系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 证明房地产登房地产份额分配协议或记簿记载错误析产协议书 5 的材料 继承公证书或赠与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6 起诉状及立案通知书 1 复印对房地产占有份额 件 提出异议的 1 复印对房地产归属提出 件 异议的 1 复印对房地产归属提出 件 异议的 7 能证明房屋权属的用1 复印对房地产归属提出 地、报建资料 件 异议的 8 房地产权证书 1 复印一屋或一地两证, 件 一方权属人对另一方提出异议的 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核发《异议登记通知书》。异议登记期间,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地产申请登记的,暂缓办理;已经受理权利人处分房地产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之前,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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