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服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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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服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自助服务区(点)概述 第二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 第三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计 第四章 自助服务区(点)设备管理 第五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运行管理 第七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会计核算规定 第八章 其他 各分支行:

现将《 自助服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自助服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自助服务区(点)的安全运行管理,统一和规范全行自助服务区(点)的CI形象,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自助服务区(点)概述

第一条 自助服务区(点)是银行利用计算机、通信、机电、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现代化设备,向客户提供24小时或准24小时自助办理金融业务的场所,或称自助银行。

第二条 自助服务区(点)除门禁、监控、报警设备之外,主要由以下设备所构成:自动柜员机(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简称ATM机),自动存折打印机,多媒体服务终端,IC电话,外币兑换机,自动保管箱和夜间金库等。

第三条 自动服务区(点)可为客户提供各项自助服务,主要包括:取款,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存款,代缴费,卡卡转账,卡储转账,银证转账(卡炒股),外汇宝交易,补登折,查询和打印近期交易明细,查询金融信息等。

第四条 自助服务区(点)按物理类型可划分为自助服务区(联行式)和自助服务点(离行式);自助服务点又分为网点式、银亭式和单机(ATM)式三种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暂涉及的管理范围主要是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设计、安全要求,自动柜员机(ATM)的维护、管理、运行和现金核算。

第二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

第六条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应以提高网点科技含量、增强综合功能为指导,结合业务发展和市场潜力,坚持以投入产出匹配和挖掘内部潜力为原则,发挥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益。设立自助服务区(点),必须按预测、立项、报批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各分支行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工作。需求部门应向主管部门提交需求报告。主管部门汇总需求报告后,经初审和筛选初步形成《设立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汇总表》。需求报告应着重论述设立理由,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拟设地点(所在营业网点)周边的发卡量、卡存款、卡交易量和“全国通”及“跨行通”交易量等基本数据情况;

(二)依据拟设地点,分析服务群体层次、收入水平、用卡意识和市场环境等,预测其业务和市场发展前景;

(三)提出拟设自助服务区(点)的类型(服务区或服务点:网点式、银亭式或单机式)以及机具设备配置计划,所需资金总量等;

(四)拟设地点的周边治安状况及通讯状况,以及上线后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方案。

第八条 分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需求报告和《设立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汇总表》,会同分行私金、电脑、保卫及基建部门对需求报告中拟提的具体方案进行实地勘察。勘察内容包括:

(一)现场勘察需求报告中拟设地点周边区域的商贸繁华、居民密集、科教文卫机构、服务群体层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数量等市场情况,对预测前景进行评估;

(二)核实支行需求报告中有关发卡量、卡存款、卡交易量、全国通及跨行通交易量等数据情况;

(三)勘察拟设地点周边的治安及通讯线路情况;

(四)根据实地位置、房屋结构、面积等综合情况,对所设自助服务区(点)类型、机具配置及实施方案作出评估,最后完成《自助服务区(点)需求勘察汇总情况表》。

第九条 自助服务区(点)的类型确定可参考下列基本内容:

(一)位处人流、物流、资金流市口,如繁华的商业区、批发市场、大专院校、高收入住宅小区、星级宾馆、旅游风景点等,周围无本行营业机构,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空间面积要求的地点,可设立自助服务点(离行式)。

(二)分支行营业厅及地段优良、储源丰富、需求旺盛的营业机构,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空间面积要求的,可设立自助服务区(联行式)。

(三)有交易需求,且具发展潜力,布点合理,但暂不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空间面积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地段暂可设立单机式自助服务点。

(四)位处黄金地段、卡资源丰富的繁华商业区、大专院校、高收入住宅小区、星级宾馆等附近,暂不具备建立自助服务点(离行式)空间面积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银亭式自助服务点。

第十条 自助服务区(点)设立运行一年后,单台ATM机日均交易(不包括查询)应达到70笔以上,如达不到要求的,分行主管部门应督促支行采取有效措施。三个月后仍无改观的,主管部门应采取调整措施,或迁移设备台数,或减少设备配置计划。对单台ATM机日均交易(不包括查询)达到300笔的,业务发展又有潜力的,主管部门应考虑增加设备台数。

第十一条 自助设备的申报一般由各分行私金处(部)负责向总行私金部编制上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自助设备购置计划按以下要求和步骤:

(一)以《自助服务区(点)需求勘察汇总情况表》为依据,参考本规范第九条内容,结合各行年度机构建设规划,统计出各类自助设备的申购数量。

(二)以效益为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前提下,依据各分(支)行计算日的发卡量、卡存款、卡交易量、消费量、代理业务量、“全国通”及“跨行通”交易量??等各项变量因素和现有设备占用资金数,编制《申购自助设备资金分配考核表》,计算出各支行年度“应占用设备资金”和“应追加的设备资金”(各项变量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年度业务发展目标和要求进行调整)。

(三)根据《申购自助设备资金分配考核表》和上年各类自助设备购置价格,匡算出本年度本行申购设备数量,并确定具体品牌、种类、型号,汇总编制《分行年度自助设备申购计划表》。

(四)分行主管部门将《自助服务区(点)需求勘察汇总情况表》、《申购自助设备资金分配考核表》及《分行年度自助设备申购计划表》等材料作为一套完整的年度新设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报告,经分行领导审批后上报总行。

第十二条 年度新设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报告,经分行领导审批后,按以下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一)设立自助服务点(离行式),主管部门应按总行《关于印发〈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0〕58号文),办理报批手续。经总行审核同意后,再报送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和分行审批。

(二)凡需购置产权建筑用于自助服务区(点)的用房,各分支行必须逐级申报,经总行批复后方可实施。

(三)分行以正式文件向总行(私金部)申报年度自助设备需求购置计划,经综合测算平衡后,总行下达年度全行ATM机等设备购置分配计划通知。

第三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计

第十三条 自助服务区和自助服务点总体设计,必须符合《 形象识别管理手册》、《 VI制作标准手册第一分册》和《 自动柜员机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自助银行安全防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按照总行办公室交银办〔1999〕373号文要求的格式报送效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