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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城管执法

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城管执字[2007]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7.04.20 【实施日期】2007.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城管执法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

现将《关于在城管执法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在城管执法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2.行政指导制度说明 3.相关文书参考样本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1 / 4

关于在城管执法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及市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精神,按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为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保障民生,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应当积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探索防止、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在执法实践中,各级城管执法队伍探索并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市城管执法局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城管执法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在城管执法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城管执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是城管执法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服务人民群众能力和服务首都城市建设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城管执法机关引导管理相对人主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的重要责任。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作为城管日常执法工作的重要措施,作为实现执法理念与模式由粗放、低效管理向精细、高效管理,由突击、运动式管理向经常性、持续性管理,由事后被动管理向事前主动管理转变的有益尝试;作为促进城管执法机关自身建设,实现执法水平跨越式发展的突破点;作为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改善执法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关系,实现执法绩效与社会效益双赢局面,优化执法环境的积极探索。

二、明确原则,正确理解行政指导工作的内涵

本意见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城管执法机关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以协调和疏导城市管理中的问题为目的,在其职能范围内,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 2 / 4

规则或政策的提示、指导、告诫、约见、回访、建议等非强制性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

自愿纠正不当行为,主动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预防或消除轻微违法状态或行为的目的。其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执法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重大案件回访制、典型案例披露制六项工作机制(详见附件3)。 城管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应立足于“城管所能、社会所愿、政府所想、法律所依”,把握好“立足职能、全面导入、因事制宜、和谐监管”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规定或国家相关政策。

(二)因事制宜原则。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中,城管执法机关要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紧密围绕城管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薄弱环节等问题,根据被指导项目的性质、特点,选择相应的指导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三)以人为本原则。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要以人为本,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指导措施,促进城管执法工作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循序渐进,全面推行六项行政指导工作制度

(一)堵疏结合,管教并重。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城管执法机关贯彻行政处罚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行政执法可以为行政指导提供更多预见信息,有助于明确行政指导的工作重点,扩大指导范围,而行政指导可以缓解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冲突。各单位要认真研究二者的结合点,在行政处罚中,要坚持教育、纠正是目的,处罚是手段,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劝戒当事人自觉守法贯穿于执法行为的始终,最大限度地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最大限度的平息纷争,消除对抗、促进和谐,避免罚而不教,一罚了事。既不能为了追求执法而忽视行政指导,也不能因推行行政指导而弱化执法工作。 3 / 4

(二)稳扎稳打,逐步推开。在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过程中,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在

加深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稳扎稳打。试行期间,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要以贯彻实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为突破口,重点示范,全面推进。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认真总结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经验,与实施事项一并报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处备案。

(三)联系实际,完善方案。区、县城管大队(分局)要结合辖区工作特点着手制定一套在本辖区推进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以本意见为基础,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包括实施行政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具体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的领域、具体实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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