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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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信用平台保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情况信息、相关承诺书以及被信用平台注销等情况,将其纳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并自动形成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变更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中,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中,对其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相关检查可通过查询信用平台、现场核实或者调取材料等方式进行。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信用平台查询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历次提交的情况信息和承诺书、被信用平台注销等情况以及信息变更记录,不得将信用平台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编制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应当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存在该条款中所列情形的逐项确认信息以及下列相应信息:

(一)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单位设立材料,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和单位设立材料;

(二)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接受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起止时间、技术评估委托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以及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

(四)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人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第二十三条 编制单位提交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前两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信息应当与其相应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和从业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项目类别,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项目类别。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姓名。

本规定所称编制方式包括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终止,是指编制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等。

本规定所称单位设立材料,是指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合伙协议)、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章程,或者特别法人的登记证书等。

本规定所称单位终止材料,是指登记管理机关的注销、撤销登记公告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撤销登记通知书等。

本规定所称全职情况材料,是指近3个月内在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费记录,或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文件及其与从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离职情况材料,是指原从业单位办理的编制人员离职文件、与原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者与原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第二十五条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提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1:编制单位承诺书

编制 单 位 承 诺 书

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郑重承诺:本单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该条第三款所列情形, (属于/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单位;本次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下列第 项相关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2:编制人员承诺书

编制 人 员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郑重承诺:本人在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全职工作,本次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下列第 项相关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