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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新教”。教派、门宦的基本信仰是一致的,都以《古兰经》为圣典,以“五功”(五大义务即即念、礼、斋、课、朝)和“六大信仰”(即信主、信圣、信经典、信天使、信后世、信前定)为纲领。因此不论何派、哪个门宦都互相承认是穆斯林,这是共同的一面,但他们由于对《古兰经》注释和“哈底斯”(圣训)有不同的见解,对“妥若格提”(道路即理学)和“舍若阿提”(法定)有不同的认识和有所侧重,于是有不同主张,形成不同的教派。近代是中国伊斯兰教门宦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但是无论哪个教派或门宦都有自己的清真寺。据1952年调查,平凉、泾源等县以格底目为主,有299座清真寺;张家川、徽成、天水和盐官等县以哲赫林耶为主,有清真寺343座;伊哈瓦尼散布在上述各地,为数也不少。据张家川回族自治县1953年调查,共有回族15万多人,其中哲赫林耶门宦的教徒居多数,约占65%以上,共有清真寺163座;格底目次之,约占20%,共有清真寺83座;伊哈瓦尼较少,约占15%,共有清真寺53座。⑤而历史上的宗教上层人士,不仅统览了当地的宗教权力,也掌握了政治权力,当然更包括经济权力。不论是老教、新教的清真寺或门宦的道堂、拱北,都普遍占有大量土地,通过佃租给群众(主要是教徒)耕种,向教徒大量收取宗教奉献,因而都存在着地租和宗教剥削,形成了比较典型的教主与地主合一、教权与政权合一的封建制度。如解放前保安族的清真寺成了“八大家”官僚地主的“官府”和“衙门”。阿訇、教长依靠马家势力,对保安族人民进行残酷剥削;而“八大家”等官僚地主则通过在寺里当“学董”、“总管”等职务来搜刮民脂民膏以自肥。他们每当一任“学董”(三年一任),就从中榨取几千银元和几百石粮食。他们借宗教名义强行向群众摊派的“天课”、“学粮”“费特勒”等宗教捐税,平均占教徒全年总收入的20%到30%。⑥

历史上,伊斯兰教无论哪派或哪个门宦的清真寺都有自己的寺产,并且有自己的产业。虽然程度大小不同,但都具有封建宗教特权。从伊斯兰教的教权与发展看,“三教长”制(或三掌教制)、“热依斯”制和“海乙”制,是教权组织发展中的三个重要特征。三掌教制,主要流行于格底目教坊,“热依斯”(包括穆勒师德)制主要为门宦所采用,“海乙”制主要是伊哈瓦尼的教权组织形式。这三种组织形式,都有掌握宗教法规、任用阿訇、管理寺产和接受教民的课税捐赠等职责。而这些正是封建宗教特权的基础。所不同的是“三教掌”制仅限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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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内,而“热依斯”、“海乙”管理和教坊,少则数坊,多则数十坊。而“海乙”制又是在“三掌教”制和“热依斯”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伊哈瓦尼虽然是个新兴的派别,但它所采用的“海乙”制,在宁夏地区发展到有权放阿訇、收学粮和干涉所属小寺教务之权。

总之,历史上,唐、宋、元三代是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的重要时期。经过1000多年的发展,伊斯兰教在我国十几个民族中扎下了根,并形成了中国化的伊斯兰教,即历史上伊斯兰教与中国封建制度的结合,从而导致中国化伊斯兰教的特殊性——教坊制和其后的门宦制的出现,同时形成了具有明显宗教色彩的清真寺经济。

三、教坊与“教坊制”清真寺经济

历史上,凡是有伊斯兰教传播的地方,几百户、几十户或十几户回民居住的地方,就建有清真寺,聘请教长主持这一地区的宗教事务,负责这一地区回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向回民征收天课和其它捐税,形成一个教坊。清真寺不止是举行宗教活动的地方也是公众商量事情的场所,教坊也就成为大分散小聚居的回族人民的社会活动单位。随着回族农业经济的发展,天课的增加,教长的财富随着增加,于是便投资土地,从事地租剥削,教长逐步成为地主。他们和世俗地主结合在一起,控制教坊的一切权力,而清真寺的日常宗教事务则由聘请的阿訇来担任。

教坊制始于元代,元代穆斯林随蒙古贵族东征,大量涌入中国,被称为“探马赤军”。元王朝建立后,他们被派遣到全国各地驻防和屯戍,过着兵农合一的生活,“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牧耕作”,至元十年(1273年)元世祖下令:探马赤军,随地入社,与编民等。于是就有大批士兵失去军籍,变成农民,在“社”的编制下,进行农垦。除此之外,元王朝统治还采取了其它一些措施,如将土地赐予穆斯林上层并对他们实行优惠政策,使穆斯林贵族、商人、官僚与达失蛮(宗教职业者)凭借元政府的优惠政策转化为穆斯林地主。这样就使伊斯兰教深入中国农业经济,并在这些军屯和官僚田庄等穆斯林聚居的地区出现了教坊。“坊”最早见于北魏杨衒之的《洛阳伽蓝记》,据说当时洛阳城市建筑格局划为若干“坊”。后来“坊”成为城市的行政区划单位。唐代也有“坊”的称呼,如蕃坊。蒙元时大批中亚穆斯林被签发到中国,为蒙古人灭宋而战,这些人大部分为游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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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依寺而居者几乎没有,成为编民后,也是如此。明以来,回族穆斯林始有依寺而居,遂将“哲麻尔提”普遍称为“坊”。教坊在最初含有一定聚居区域之意,在一个聚居区内,通常有一至几个清真寺,后来教坊的含义缩小,教坊成为清真寺的别称,教坊即是清真寺,一个教坊,就是一个清真寺。大的清真寺有一二百户,小的清真寺约十几户不等⑦。因此,教坊制实际上是以一个清真寺为中心的穆斯林聚居区,它由该地区的全体教徒所组成,是一个独立的、地域性的宗教组织单位。

教坊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它的独立性。教坊一般是各自为政的,凡是有十几户或几十户穆斯林居住的地区便建造一座清真寺,由一位阿訇担任这个寺的教长,在宗教上归这个教长所管辖,它和其它教坊没有隶属关系。二是实行开学阿訇的聘请制。各教坊由乡老组成董事会,有管事乡老(又称“社头”或“学基”)主持财务和一般事务,并决定所聘请的阿訇人选。阿訇多由外坊人任职,有一定任期,届时更换,也可连任。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又形成了“三掌教制”(又称“三道制”)。约从14世纪下半叶起,掌教伊玛目逐渐进入世袭阶段,而且自明代起世袭还必须持有政府赐予的“札副”。为此,争夺掌教,特别是争夺三掌教中有冠带的首席掌教伊玛目的斗争十分激烈。由上述教坊所形成的制度称为“格底目教坊制”。

格底目教坊制,在每个教坊清真寺内设有开学阿訇一人,设立有“学董”、“乡老”的管理组织,管理本教坊和清真寺的宗教收入、开支,管理清真寺的土地、房产和清真寺的修缮,筹办各种宗教节日以及决定阿訇的选聘等事项。有些教坊还在“学董”下设“四角乡老”,就是清真寺的东、西、南、北四方各设乡老一人,分别对各区负责管理。

在以后的长期发展中,教坊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为单一的教坊制各教坊互不隶属;其二为扩大的教坊制,所辖范围不限于一寺一坊,或由教主直接掌管,或委派“热伊斯”(阿拉伯语音译,意为教主代理人)负责,信徒称“教下”;其三为汉依制,也称“海乙制”,即由一个大寺(中心寺,即“汉依寺”)统辖几个小寺“稍麻寺”。⑧

从教坊制清真寺经济的特征来看,带有全民信仰性质的伊斯兰教不要求其信徒以寺为家。因此,除了少数神职人员离群寡居以外,寺庙没有供养大批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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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也根本不可能形成庞大的僧众集团。这样在清真寺里,寺庙寺产的数额没有必要过于雄厚,能够维持必须的宗教活动与职业僧众的日常生活即可。因而,古今历史上的清真寺经济都没有超过佛、道教寺院经济的记载。这是教坊制清真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但教坊制清真寺经济也普遍有自己的经营形式。

经营方式之一,地租。在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伴随下,教坊制清真寺对农民的剥削也多采用实物地租形式,如昆明金牛街清真寺寺产土地分布于松花坝和下马村,多数出租给汉族耕种,地租是对分,瘦地三七,肥地四六。⑨以维吾尔族为例,维吾尔族的清真寺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居民清真寺。它是教民的基层寺坊,带有区域性,每条街巷里弄和乡村庄落,都有这种寺院。教徒们到自己居处最近的清真寺去作日常的礼拜,他们属于这一寺院的教民。 第二种是“主麻”清真寺,伊斯兰教规定,教徒每七天作一次大礼拜,听阿訇讲经,这一天就叫“主麻”日,在每星期五举行。主麻清真寺比居民清真寺大一些,几个居民清真寺的教民每星期五到这里作一次聚礼。第三种是设在没有居民、远离乡村的僻野路旁,供耕田的农民或过路的旅人作礼拜的清真寺,有人称为行人清真寺。清真寺都拥有为数不等的寺产,如田地和房屋、牲畜和草场等等。如喀什的“夫特卡大寺”,“袷袢巴札清真寺”等都拥有4千多亩土地和许多房屋。这些寺产的来源,全是教徒的捐献和各种宗教税收或通过其他方式得来的。这些土地靠出租和征用教徒的无偿劳动来耕种。⑩再如解放前,宗教加在乌孜别克族人民身上的负担也是异常沉重的。每个清真寺相当数量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商店等。这些财产来自劳动人民,而宗教上层分子又用它来剥削劳动人民。例如,强迫劳动人民无偿地耕种清真寺的土地等。

经营方式之二,摊派各种宗教捐税。“天课”,这是各类税收名目最多的宗教功课,新教比老教更为重视。新教的宗教职业人员在教徒中大事提倡鼓励,对农业上的“欧什勒”天课(对教徒农产品十抽一),往往采取强制的手段征收。如每到收获季节,新教的清真寺就派人到教徒禾场去敛收,或挨家逐户地强令教徒交纳。甚至派人到地里,强行在教徒的每十捆粮食中抽取一捆,作为上交清真寺的“农业天课”。老教对“天课”没有新教抓得那么紧。另外。新教对“费土尔”(即伊斯兰教的“人头税”)也抓得比其他教派都紧。伊斯兰教经典规定,无论男女老幼都必须交纳这种“费土尔”。因此每年的“开斋节”,新教都向教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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