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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每人征收这种税款。因此“天课”制度,本身既是宗教制度,又是经济制度。 如伊斯兰教在哈萨克族人民的社会生活中有相当大的影响。按照《古兰经》的规定,哈萨克族人民每年都要为履行五大天命的宗教功课而缴纳“天课”。这种“天课”一是“乌受尔”,即农业上的一切收成缴纳十分之一;一是“扎卡特”,是畜牧业上的宗教税,有羊40到100只的要交1只,有100只以上要交两只。其它牲畜应纳比例也都有详细规定。在没有礼拜寺的情况下,这些宗教捐款大部分都成为宗教谷物的收入。一小部分有时则经“毛拉”等人的手,分散给同族的贫苦人民。除了这种宗教捐税以外,每年的库尔班节,群众宰羊过节,羊皮要全部交给毛拉,还另外再给一些财物。每逢结婚、丧葬、疾病和小孩割礼等,都要请毛拉念经,并都得给一定的财物。这种宗教收入,使“毛拉”经济一般都比较富有,从而其社会地位也得以提高,对教徒各方面的生活也就干涉得更多。

再如在维吾尔族人民中的宗教负担也是较沉重的。最常见的如“乌受尔”粮、“奶孜尔”、“菲地叶”、“宰羊税”、“伊斯哈提”、“开普生”等等,这些宗教的捐税常常要夺走劳动人民收入中的很大部分,使人民生活限陷入贫困的地位。解放前在新疆维吾尔族全部人口才不过360多万,即每60人就要交税捐来养活一个职业的宗教者。维吾尔族人民过去的宗教负担,由此可想而知了。还有象柯尔克孜族与别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基本上一样,也要承担“吾受尔”(粮食税)、“扎卡提”(牲畜税)、“费得尔”(回历新年向宗教职业者送的礼)、“车西曼”(每次收粮时交的税)等多种宗教税;也要在“主麻日”做礼拜及各种功课;凡柯尔克孜人的生养、婚、丧、吉庆及灾祸等,也都要请宗教职业者来主持举行规定的仪式;等等。11

下面着重以回族为例作进一步说明。回族是信奉伊斯兰教的,据青海尖扎县康杨乡和循化县积石乡在建国前的调查,清真寺摊派在回族群众身上的宗教负担通常有以下一些:

(1)学粮。这是供开学阿訇的经费,是硬向群众摊派的。一般按教民经济情况分为上、中、下三等户,在尖扎康乡,上等户每年出学粮6斗(每斗160斤,共960斤),中等户每年4斗,下等户每年2斗。

(2)则夫提。这是伊斯兰教向牧业和商业征收的税赋。商人每户每年须将货物价值1/40交予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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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特勒。开斋节时,每人向寺院交5角线,又称人头税或开斋捐。 (4)家中人死后,要将死者的衣服送给阿訇,或者最少要送1元钱。 (5)结婚时要向阿訇送礼,一般是1元钱和1升枣,循化积石镇最少要送5元。

(6)讨白钱。人将要死时,须请阿訇念经送给阿訇钱,在尖扎康杨乡最少要送7元钱或者1只羊。

(7)人死后须请阿訇念经,第一天送给阿訇50元。第三天送给30元,并且到时,要用45斤麦子、1只羊和3斤清油等做成食品招待他们。在死后第一、二、三、四、五个“七日”时,要请阿訇念经,每次都要送给阿訇6元钱。并以1只鸡、10斤面、2斤油的食品招待他们。在死后的40日、百日和周年时,都要请阿訇念经,每次最少送阿訇27元,并要宰羊1只、麦子54斤、面20斤、清油3斤招待。同时,从得病到死后20天的这一段时间内,须请阿訇念一次“铁骇里”,念后送给他50元。

(8)外格夫。指教民将财产捐给寺院。若教民死后无人继承时,其财产必须全部捐给寺院。所捐财产称为“外格夫”。

(9)教民须轮流给阿訇供饭,要用最好的食物招待,每次最少要用5元左右。

(10)小孩生下后,要请阿訇给起经名,每次最少须送11元。

(11)圣记节念经一天,男子全部参加,宰牛一只,用面1620斤及小麦180斤,众人食用,每户交乜贴切-2角。

(12)清明乃提经。于旧历3月3日念经一天,男子全部参加,宰牛1头,用麦子180,众人食用,同时每户交乜贴1-2角,并要给清真寺送2斤油香。

(13)白麦子麦仁经。旧历五月间念经一天,费用同上。

(14)纪念法图买。旧历十月,为纪念法图买,在寺内念经一天,参加人员和费用与圣纪节时同。

(15)在西北有门宦拱北的地方,每年要念3次拱北周年经,每次宰牛1头或羊3只,每户纳乜贴0.10~1元不等。

(16)祈祷经(又称吉经)。以户为单位,每次请5-10人念经,用费15元。

(17)劳役。强迫教民无偿地为寺院种地和修整寺院等.。如小商贩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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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要以钱代劳,出钱给清真寺雇其他人。

(18)除以上外,还要出钱和实物供应阿訇全年的生活用品,如康杨乡群众,每户每年须向寺院送烧柴一驮(约120斤)、清油2碗(约2斤)、麦草200斤、羊毛4两。如没有上述实物,则要交钱代替。

以上各项费用,一般占信教群众(包括小商贩)全年总收入的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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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伊斯兰教的费用项目很多,各地大同小异,但在具体作法和数量上有所

不同。

从总体上来看,历史上,中国一般的清真寺经济的经营规模不是太大,其影响也相对有限。主要是维持教职人员的生活与日常开支。教坊与教坊制的封建性质是十分明显的,客观存在受着封建制地主经济的制约,是为封建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服务的。

四、清真寺经济的特殊形式:门宦经济与道堂经济

在中国伊斯兰教经济史上,也出现过例外现象,即清代在教坊制的基础上出现了门宦制。门宦制首先产生于回族中。清代以前,我国回族中还实行的是教坊制度,这既是一种宗教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制度。随着土地的集中超越了原来一个教坊的范围,于是产生了管理许多教坊的门宦制度。门宦于民末清初首先产生于河州(今临夏)的回族聚居区。门宦是指宗教头人的高门世家,教主被神化,并在教主的葬地修建拱北(墓亭),要所辖的教徒顶礼崇拜。教主一般是世袭的,对所辖教徒有绝对的权威,享有种种封建特权。门宦制度是一种以宗教形式掩盖着的大教主兼大地主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门宦制度只实行于甘肃、宁夏、青海部分回民地区,而在内地回民中则一直实行着教坊制度。

门宦经济和道堂经济的发展,成为中国清真寺经济的两个特殊现象。门宦与教坊不同,它是伊斯兰教的神秘主义派别(即苏菲派)和中国封建主度进一步结合。各门宦的创始人和首领被尊为教主(或道主),因其身份、地位、权利多为世袭,后来逐渐成为宗教领袖的高门士家。

1、门宦经济

关于门宦制度,据《民族知识手册》中解释,指“解放前中国伊斯兰教的一种封建家庭式的神秘主义派别和宗教制度”13。这种宗教制度是清初阿拉伯及中亚伊斯兰教的苏菲派各系教团传入中国后,结合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在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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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中形成的。门宦一词,据说由汉语“宦门”与“门阀”两词的第一个字合并组成,以表明这种组织上的上层拥有特权势力,也含有另立门户之意,各门宦所在地的群众即称为“门户”。清代最有名的门宦有四个,即 虎夫耶、哲赫林耶、尕德林耶、库不林耶,合称四大门宦。前三个大门宦又产生若干支系,如虎夫耶门宦有花寺、穆夫提等约21个支系;哲林耶门宦有北山、南川等4个支系;尕德林耶门宦有大拱北、香源堂等5个支系。这些门宦,自己都只称名称,门宦一词是外人称呼他们时相加的。

门宦制度出现以后,各个门宦成了中国伊斯兰教中的新兴教派(也有人认为门宦不属于教派),老教依然被称为格底目派。门宦制是清朝初年在教坊制基础上形成的。它是伊斯兰教的神秘主义派别(苏非派)和中国封建主义制度的进一步结合。门宦最初产生于甘肃临夏,后来逐步发展到甘、宁、青等其他地区,中国门宦以虎夫耶、哲合林耶、库不林耶、嘎得林耶为代表,以下又分出若干大小支系。各门宦创始人和首领被尊为教主,因其身份、地位、权力多为世袭,后逐渐成为宗教领袖的高门大户,拥有政治、经济、宗教方面的特权。

门宦是阿拉伯与中亚伊斯教的苏菲派传入中国后同儒家思想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的伊斯兰教自唐代传入的后,经过了约一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至明末清,无论在宗教哲学或是宗教习惯方面,都已经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这样,伊斯兰教的苏菲派很快便与儒家的封建等级思想结合起来,在中国形成了教主世代相传、具有严格封建等级秩序的教权统治制度。如哲赫林耶门宦即仿效中国帝王的君臣庶民制,即教主为君,辅佐为庶民。在这里“教主及其宗族如同封建帝王和贵族一样,具有相当的至尊神权和特权”14。尤其是教主世袭后,威权日重,从教众中收取奉献的财物不再用来扶济贫苦教徒,也不全部用于宗教开支,而是用来大量购置田产,通过地租剥削、宗教剥削及经商聚集财富。于是整个门宦的财产,逐步转化成了教主家族私有的财产,教主修功办道的场所——道堂,也逐步转化成了教主私人的府邸和封建庄园,终于形成了教主与地主合一教权与政权合一的封建剥削制度。

门宦制度是伊斯兰教重要教派,被称为伊斯兰教的“道门”,无门宦制度的被称为伊斯兰的“教门”。“教门”派和“道门”派在教义和基本信仰上大致相同。每个门宦都有固定的宗教领袖,称为“教主”或“老人家”。大都是父传子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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