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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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公安部门审批的数量。

2.不得超过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3.发放硐室炸药、电雷管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

(五)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爆炸材料库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六)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炸药和电雷管之间用不小于25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七)库房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八)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保管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将矿灯臵于专用存放箱(木质)进入库内工作。

(九)凡入库的爆炸物品,押运员、保管员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爆炸物品的规格型号、有效期、物品条码、数量及包装,验收无误后方可填写到货登记单和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规格型号错误、有效期超过规定、条码数量与实物不符、入库数据异常或包装严重变形影响使用的,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十)爆炸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堆放高度及间隙有关规定,并标识规格、数量。爆炸物品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新规程修改)

1.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箱堆和墙壁的距离不小于40cm。

2.为防止药箱倾倒,码放炸药箱的高度一般不超过1.6m。存放纸箱高一般不超过4箱,不同品种必须分别存放。堆放电雷管盒总高不超过1.6m。

3.电雷管盒堆边沿应垛成台阶式箱堆,如直垛堆最高不超过3箱,并有防止倒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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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必须账目清楚、手续齐全,所有表格、台帐、标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要完整。当发现爆炸物品账、卡、物数目不相符时,首先进行详细自检,经确认确实不属于发放与记账造成的问题,当班保管员应立即向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由通风工区报矿武保科对爆炸物品丢失情况进行追查,相关人员必须全力配合。

(十一)待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单独记帐、分别保管,严禁混淆,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十二)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和自然自爆。 三、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先入先出”制度,不得积压,不合格产品不准发放。有退库爆炸物品的,发放时应先发退库的物品,退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发放给退库者本人。

(二)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逐箱(包)清查,发现电雷管脱帽、管壳锈蚀、裂缝、砂眼、脚线不正常、电阻不合格等电雷管失效现象以及炸药破损、不合格等现象均不得发放,做报废处理。变质或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三)拆箱必须作好防尘、防潮工作,禁止斧锤撞击、硬撬、倒臵、倾放。不准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如必须使用时必须涂上油或垫上布。

(四)爆破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属地公安部门颁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IC卡和“爆破材料领用单”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使用的“爆破材料领用单”,必须书写规范、清晰、无涂改,经区队长签字、爆破员签字(或盖章)后有效。否则,不予发放。

(五)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制度。要做到“五不发放”:爆破材料领用单不清晰或涂改、无主管区长盖章、无爆破员姓名不发;炸药、电雷管质量不合格及爆炸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发;电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晰不发;爆破员证件不全不发;领取人与证件不符不发。

(六)爆破员实行“牌证合一”制度。爆破员领取炸药、电雷管时,留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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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或特种作业证)副证备查,由保管员将爆炸物品、锁、雷管箱交给爆破员。爆破工作结束后,由爆破员到库房将爆破员副证领走,剩余爆炸物品、锁、雷管箱交保管员保管。

(七)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发进行导通,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电雷管必须严格按电雷管编号顺序发放,防止混发,错发。发放时要轻拿轻放,在辅有软垫的发放台上和爆破员谨慎交接,禁止交手递接,防止发生意外。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个爆破员。

(八)每名爆破员每天领用电雷管数量最多200发。

(九)当班领用的爆炸物品必须办理清退入库手续(无论当班有无剩余爆炸物品),严禁单独存放、代管或直接留存下班使用。严禁在井下将炸药、电雷管乱扔乱放和随便带到井上,一旦发现将移交有关单位认真追查和严肃处理。

(十)爆炸物品退库时,保管员清点实物后办理退库手续,及时登记入账,严防弄虚作假。

(十一)清退入库的炸药和电雷管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壁槽内。对退库的电雷管进行二次导通、打把工作,完成后填写二次导通记录和退库标签,标记清楚姓名、单位、数量和日期。

四、电雷管导通、抽编管理制度

(一)电雷管导通、抽编工作由专职保管员负责。

(二)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逐一进行导通,退库的电雷管必须进行二次导通,导通严格按《电雷管导通操作规程》执行,并填写导通记录。

(三)电雷管导通作业必须在专用壁槽内进行,必须加防爆设施。工作台、安全箱上应铺有柔性材料,并符合安全防护规定,工作室内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工作人员不准超过2人,总存量在作业壁槽内不得超过100发。

(四)电雷管导通时,要轻拿轻放、谨慎、细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必须把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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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放在安全箱内,并保证接触良好,方可导通。

(五)电雷管每次只能单发导通,严禁两发或多发同时导通,。 (六)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做报废处理,必须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七)禁止发放未导通或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

(八)电雷管发放前必须按电雷管抽编规定要求每20发为一把进行抽编。从成束的电雷管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段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的末端扭结。

(九)当班保管员必须保证库存已抽编的电雷管不少于规定数量。抽编后的电雷管必须按照编号、分类放入对应的电雷管存放橱内,并将该批电雷管条码顺序粘贴在存放橱上方,以便发放时扫描。

(十)保管员在查看电雷管管体编码、打把时要仔细认真,谨慎小心,保证准确无误。

五、爆炸物品报废、回收销毁管理制度

(一)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壁槽的专用箱内,严禁混肴存放;必须建立专用台帐,物帐相符、帐目清晰、记录齐全,严禁发放报废的爆炸物品。

(二)上缴报废爆炸物品用绝缘器具包装好,确保搬运安全。上缴报废爆炸物品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井下报废爆炸物品收缴。采、掘区队、巷修工区爆破施工时因电雷管拒爆等原因造成的报废电雷管,务必于当班上交领取爆炸材料的库房;任何人在井下地点拾到爆炸物品都必须及时上交到最近的库房内;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内因废旧、失效和超过保存期等原因报废的爆炸物品由通风工区相关人员现场确认。

(四)地面报废电雷管的收缴。煤质科、机电工区和洗煤厂必须安排专人收集捡出的电雷管,并存放在带锁的绝缘器具中,及时登记入账,严禁多人保管存放;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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